
公告日期:2023-08-31
证券代码:832141 证券简称:燎原环保 主办券商:东吴证券
江苏燎原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拟修订《公司章程》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修订内容
√修订原有条款 □新增条款□删除条款
根据《公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公司拟修订《公司章程》的部分条款,具体内容如下:
(一)修订条款对照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二十五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五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 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回购股份方案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 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程第二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情形收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公司因本章程第二 购本公司股份的,无须再提交股东大会十三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 审议。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 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 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依照公司章程 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的规定或股东大会的授权,回购股份方 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案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项决议通过后无须再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公司合计持有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司 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 行股份总额的 10%,并应当在 3 年内转自收购之日起10日内注销;属于第(二) 让或者注销。
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
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项
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公司合计持有
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
行股份总额的 10%,并应当在 3 年内转
让或者注销。
第四十八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 第四十八条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
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一)决定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 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
酬事项; 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
案、决算方案; 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
弥补亏损方案; 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
出决议; 出决议;
(八)对定向增发新股、公司到境内外 (八)对定向增发新股、公司到境内外
上市作出决议; 上市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
所作出决议; 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第五十四条规定的担 (十二)审议批准第五十四条规定的担
保事项; 保事项;
(十三)审议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重 (十三)构成《非上市公众公司重大资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的规定标准构成 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重大资产重组的购买、出售资产或者通 的。
过其他方式进行的资产交易; (十四)审议股权激励计划或变更方
(十四)审议股权激励计划或变更方 案;
案; (十五)审议批准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
(十五)审议批准公……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