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26
江苏沃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利润分配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江苏沃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利润分配
行为,建立科学、持续、稳定的分配机制,增强利润分配的透明度,保证公司长 远可持续发展,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江苏沃 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 制度。
第二条 公司将进一步强化回报股东的意识,自主决策公司利润分配事
项,制订明确的回报规划,充分维护公司股东依法享有的权利,不断完善董事 会、股东会对公司利润分配事项的决策程序和机制。
第三条 公司制订利润分配政策尤其是现金分红政策时,应当履行必要的
决策程序。董事会应当就股东回报事宜进行专项研究论证,详细说明规划安排 的理由等情况。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包括但不限于电话、传真、邮箱、互 动平台等)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做好利润分配事项的信息披露。
第二章 利润分配的顺序
第四条 公司应当重视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制订持
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公司税后利润 按下列顺序分配:
(一)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 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
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 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二)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第(一)项
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三)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四)(四)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
股份比例分配,但《公司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五) 股东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
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六)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利润分配。
第五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
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将不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法定公积金转为公司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 25%。
第三章 利润分配政策
第六条 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
(一) 利润分配的原则:公司充分考虑对投资者的回报,实行持续、稳定
的利润分配政策,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长远利益、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及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公司管理层、董事会应根据公司盈利状况和经营发展实际需要等因素制订利润分配预案。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
(二) 利润分配的形式:公司采用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者
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分配利润。
(三) 利润分配的时间间隔:公司经营所得利润将首先满足公司经营需
要,在满足公司正常生产经营资金需求的前提下,原则上每年度进行利润分
配。
(四) 公司现金分红的条件和比例:公司在当年盈利、累计未分配利润为
正,且不存在影响利润分配的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事项的情况下,可以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公司是否进行现金方式分配利润以及每次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占母公司经审计财务报表可供分配利润的比例须由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
(五) 公司发放股票股利的条件:在保证公司股本规模和股权结构合理的前
提下,基于回报投资者和分享企业价值的考虑,当公司股票估值处于合理范围
内,公司可以发放股票股利,具体方案需经公司董事会审议后提交公司股东会批准。
第七条 利润分配方案的审议程序:公司董事会根据盈利情况、资金供给和
需求情况提出、拟定利润分配预案,并对其合理性进行充分讨论,利润分配预案经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股东会审议利润分配方案时,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第四章 利润分配监督约束机制
第八条 监事会应对董事会和管理层执行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情况及决策
程序进行监督。
第九条 董事会在决策和形成利润分配预案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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