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12
公告编号:2025-024
证券代码:832138 证券简称:中衡股份 主办券商:广发证券
中衡保险公估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经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方可生效。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中衡保险公估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衡保险公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担保行为,有效控制公司对外担保风险,保证公司资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
第三条 未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不得对外提供担保。
第二章 对外担保的审批权限
第四条 下述担保事项须经股东会审议批准: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连续十二个月内,公司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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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五)预计未来十二个月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额度;
(六)对关联方或者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七)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或者或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审议批准的其他担保事项。
第五条 本办法第四条所述以外的其他担保,由董事会审议批准。
第三章 对外担保的审批
第六条 公司应认真调查担保申请人(被担保人)的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掌握担保申请人的资信情况。公司财务部应对担保申请人及反担保人提供的基本资料进行审核验证,分别对申请担保人及反担保人的财务状况及担保事项的合法性、担保事项的利益和风险进行充分分析,经总经理同意后向董事会提出可否提供担保的书面报告。
第七条 董事会应认真审议分析被担保方的财务状况、营运状况、信用情况,审慎依法作出决定。必要时可聘请外部专业机构对实施对外担保的风险进行评估,以作为董事会或股东会进行决策的依据。
第八条 除公司控股子公司外,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担保单位,不得为其提供担保:
(一)产权不明,改制尚未完成或成立不符合国家法律或国家产业政策的;
(二)提供虚假财务报表和其他资料,骗取公司担保的;
(三)公司前次为其担保,发生债务逾期、拖欠利息等情况的;
(四)连续二年亏损的;
(五)经营状况已经恶化,信誉不良的;
(六)公司认为该担保可能存在其他损害公司或股东利益的。
第九条 由股东会审议批准的担保事项,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十条 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应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经全体独立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第十一条 董事会、股东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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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时,关联董事、关联股东应遵守《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规定回避表决。第十二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尽可能要求对方提供反担保,谨慎判断反担保提供方的实际担保能力和反担保的可执行性。
第四章 对外担保合同的管理
第十三条 经股东会或董事会审议批准的担保项目,应订立书面合同。担保合同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应依据《担保法》明确约定债权范围或限额、担保责任范围、担保方式和担保期限。
第十四条 公司应指派专人持续关注被担保人的情况,调查了解贷款企业的贷款资金使用情况、银行账户资金出入情况、项目实施进展情况等,收集被担保人最近一期的财务资料和审计报告,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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