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03
证券代码:832127 证券简称:谊熙加 主办券商:华鑫证券
上海谊熙加品牌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投资管理规定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5 年 12 月 2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修订〈投资管理规定〉的议案》,表决结果:同意票 4 票,反对票 0 票, 弃权
票 0 票。该议案不涉及关联交易,无需回避表决。该议案尚需通过公司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上海谊熙加品牌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的投资事项管理,提高公司投资决策的合理性和科学性,规避投资风险,强化决策责任,实现公司资产保值增值及股东利益最大化的目标,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以及《上海谊熙加品牌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投资决策管理应当遵循合法、审慎、安全、有效的原则,确保决策科学民主。
第三条 公司所有对外投资行为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符合公司长远
发展战略,有利于公司的可持续发展,有利于提高公司的整体经济利益。
第二章 决策范围
第四条 本规定所述投资事项包括:
(一)购买或出售重大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对子公司投资等);
(三)证券投资;
(四)风险投资;
(五)其他投资事项。
上述购买、出售的重大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重大资产购买或出售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内。
公司在12个月内发生的交易标的相关的同类交易累计计算,但已履行相关投资审议决策义务的,不再纳入累计计算范围。
公司对内投资事项,按照公司《重大决策事项管理制度》执行。
投资事项中涉及关联交易时,按照公司《关联交易管理规定》执行。
第三章 投资决策权限及决策程序
第五条 公司实行股东会、董事会分层决策制度,全资、控股子公司及分公司无权决策对外投资。
按照《公司章程》规定应由股东会审议批准的投资事项,由董事会审议批准后提交股东会审议批准。其余投资事项,由董事会审议批准。
第六条 公司拟实施本规定所述的投资事项前,应由提出投资建议的业务部门协同财务部门进行前期调查,经财务测算后提出项目分析资料及有关其他资料报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按《公司章程》和本规定办理相应审批程序。
第七条 就本规定所述之投资项目进行审议时,应充分考察下列因素:
(一)投资项目所涉及的相关法律法规是否对该投资有限制;
(二)投资项目是否符合国家、地方产业政策和公司的中长期发展战略;
(三)投资项目经论证是否具有良好的发展前景和经济效益;
(四)公司是否具备顺利实施有关投资项目的必要条件(包括是否具备实施项目所需的资金、技术、人才、原材料供应保证等条件);
(五)就投资项目作出决策所需的其他相关材料。
第八条 应当提交审议的投资事项应当适用《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九条 公司发生购买或出售重大资产交易时,应当以资产总额和成交金额中的较高者作为计算标准,并按交易事项的类型在连续12个月内累计计算。
已按照前款规定履行相关审议决策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第十条 对外投资项目实施方案的变更,必须根据此前审批情况,分别由股东会或者董事会审查批准。未经股东会或董事会审查批准,任何人不得擅自变更投资项目所涉资金、资产的用途,或挪用上述资金、资产。
第十一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时,应当选择资信状况、财务状况良好、无不良诚信记录的合格专业理财机构作为受托方,并与受托方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委托理财的金额、期间、投资品种、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等。公司董事会应当及时跟踪委托理财的进展情况及投资安全状况,出现异常情况时应当要求其及时报告,以便董事会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回收资金,避免或减少公司损失。
公司进行证券投资、委托理财、风险投资等投资事项的,应当由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批准,不得将审批权授予公司董事个人或经营管理层行使。
第十二条 公司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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