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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2-03 18:11:30 股吧网页版
谊熙加:关联交易管理规定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2-03


证券代码:832127 证券简称:谊熙加 主办券商:华鑫证券
上海谊熙加品牌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规定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5 年 12 月 2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修订〈关联交易管理规定〉的议案》,表决结果:同意票 4 票,反对票 0票, 弃权票 0 票。该议案不涉及关联交易,无需回避表决。该议案尚需通过公司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上海谊熙加品牌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上海谊熙加品牌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与各关联方之间的关联交易,保证公司与各关联方所发生的关联交易的合法性、公允性、合理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谊熙加品牌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公司及本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

第三条 公司应严格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对关联
交易加以规范。

第二章 关联交易基本原则和一般规定

第四条 公司关联交易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诚实信用、平等、自愿原则;

(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三)关联交易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并遵守公司签署的交易合同或者协议的规定。

第五条 股东会、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与该交易事项有关的关联股
东、董事应当回避表决。

第六条 股东会、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应当根据客观标准、市场化
以及合法性原则,判断关联交易是否对公司有利,是否可能导致损害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必要时应当聘请会计师、评估师、财务顾问、律师发表意见。

第七条 公司不得直接或间接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等关联方提供资金等财务资助。

公司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股东及其关联方通过关联交易违规占用或转移公司的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除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已规定外,公司不得以下列方式将资金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使用:

(一)有偿或无偿地拆借公司的资金给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使用;

(二)通过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向关联方提供委托贷款;

(三)委托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

(四)为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
(五)代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偿还债务;

(六)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股转公司”)认定的其他方式。

第三章 关联交易内容

第八条 公司的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者控股子公司与公司关联方之间发生
的转移资源或者履行义务的交易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交易: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三)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等);

(四)提供担保(含对子公司担保);

(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九)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十)签订许可协议;

(十一)放弃权利;

(十二)日常性关联交易包括但不限于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销售产品、商品,提供或者接受劳务,委托或者受托销售,存贷款业务等;

(十三)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认定的其他交易。。

第四章 关联方

第九条 公司的关联方包括关联机构和关联自然人。

第十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人、合伙企业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组织,
为公司的关联机构:

(一)直接或者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合伙企业或其他组织;

(二)由前项所述关联机构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合伙企业或者其他组织;

(三)由本规定第十一条所述的公司关联自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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