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03
证券代码:832127 证券简称:谊熙加 主办券商:华鑫证券
上海谊熙加品牌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规定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5 年 12 月 2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修订〈对外担保管理规定〉的议案》,表决结果:同意票 4 票,反对票 0票, 弃权票 0 票。该议案不涉及关联交易,无需回避表决。该议案尚需通过公司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上海谊熙加品牌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上海谊熙加品牌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对外担保行为,有效控制担保风险,保护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公司健康稳定地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上海谊熙加品牌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以自有资产或者信誉为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保证、资产抵押、质押以及其他担保事宜,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
担保。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及公司的全资、控股子公司。
第二章 对外担保的基本原则
第四条 公司可以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较强偿债能力并具有以下条件之一的单位提供担保:
(一)因公司业务需要的互保单位;
(二)与公司具有重要业务关系的单位;
(三)与公司有潜在重要业务关系的单位;
(四)与公司存在其他有控制关系的单位。
虽不符合上述条件,但公司认为需要发展与其业务往来和合作关系的申请担保人且风险较小的,经公司董事会或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可以为其提供担保。
第五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遵循下列基本原则:
(一)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之规定;
(二)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审慎对待对外担保,严格控制对外担保产生的债务风险;
(三)公司对外担保,如采取反担保或其他防范风险的措施,必须与公司担保的数额相对应。设定反担保的资产不能为法律、法规禁止流通或者不可转让;
(四)公司必须如实向公司聘请的审计机构提供全部对外担保事项的相关情况和资料;
(五)公司必须严格履行对外担保事项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六条 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则上不得为其提供担保:
(一)不具备民事主体资格,或借款及资金投向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
(二)有证据表明在最近三年内财务会计文件有虚假记载或提供虚假资料的;
(三)公司曾为其担保,发生过银行借款逾期、拖欠利息等情况,至本次担保申请时尚未偿还或不能落实有效的处理措施的;
(四)有证据表明经营状况已经严重恶化,资不抵债或信誉不良的;
(五)申请担保前最近三个年度持续亏损,且预计本年度亏损的;
(六)公司股权权属不清晰,改制尚未完成或成立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
(七)应提供反担保,但未能落实用于反担保的有效资产的;
(八)不符合本规定的;
(九)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公司章程等不能提供担保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公司应当完善内部控制制度,未经公司股东会或者董事会决议通过,董事、总经理以及公司的控股子公司不得擅自代表公司签订担保合同。
第八条 公司可在必要时聘请外部专业机构对实施对外担保的风险进行评
估,以作为董事会或股东会进行决策的依据。
第三章 对外担保的审批权限
第九条 下列担保事项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二)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按照担保金额连续 12 个月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担保;
(五)对关联方或者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六)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或者公司治理制度规定的其他担保。
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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