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03
证券代码:832127 证券简称:谊熙加 主办券商:华鑫证券
上海谊熙加品牌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5 年 12 月 2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修订〈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表决结果:同意票 4 票,反对票 0 票,弃权票 0 票。该议案不涉及关联交易,无需回避表决。该议案尚需通过公司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上海谊熙加品牌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上海谊熙加品牌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完善公司内部监督制约机制,保护公司资产的完整性,规范公司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并保障监事会依法独立行使监督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有关法律法规和《上海谊熙加品牌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之规定,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监事会是公司的常设监督机构,监事会向股东会负责并报告工作。监事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积极履行监察职责。
监事有权了解公司经营情况。公司应当切实保障监事的知情权,及时向监事会提供有关信息和资料,为监事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条件。
第三条 监事会主席负责保管监事会印章。
第二章 监事会的组成和职权
第四条 监事会由 3 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主席一人。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
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低于 1/3。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五条 公司应当为监事会和监事配备适当工作人员,配合办理监事会各项工作。
第六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可以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交执行职务的报告,对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解任的建议;
(三)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五)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六)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公司应当采取措施保障监事的知情权,为监事正常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协助,任何人不得干预、阻挠。
监事履行职责所需的有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七条 监事会主席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二)检查监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
(三)代表监事会向股东会做工作报告;
(四)《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八条 监事会行使职权时,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服从监察。
监事会在履行职权时,针对所发现问题可采取下列措施中的一项或多项:
(一)发出书面通知,要求予以纠正;
(二)请公司财务等部门进行核实;
(三)委托有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性机构进行核实、取证,由此发生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五)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等规定的其他措施。
第九条 监事会在行使职权时,不能代替董事会或者总经理履行职责,也不能代表公司进行任何经营活动。
第三章监事会会议的提案与通知
第十条 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
监事会每 6 个月至少召开一次定期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会议。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一)三分之一以上的监事提议召开时;
(二)监事会主席认为必要时;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 监事会分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的会议召开通知中应注明“第×届监事会第×次会议”字样,如“第三届监事会第一次会议”。会议届次按召开次数自然顺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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