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1-30
证券代码:832094 证券简称:金昌蓝宇 主办券商: 招商证券
沈阳金昌蓝宇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期货套期保值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公司 2026 年 1 月 30 日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无需提
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沈阳金昌蓝宇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期货套期保值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的套期保值业务,发挥套期保值业务在公司生产经营中规避价格风险的功能,根据商品交易所有关期货及期权交易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的规定,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沈阳金昌蓝宇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及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以下合并称为“公司”),但未经本公司同意,各子公司不得擅自操作此业务。
第三条 本制度中期货套期保值业务(以下简称“套期保值业务”)是指:
通过境内外期货、场外或场内期权等衍生品工具,对公司原材料相关品种进行买入交易(以下简称“买入套保”),以锁定公司生产成本和采购成本;对公司库存相关品种进行卖出交易(以下简称“卖出套保”),以实现预销售或规避存货跌价风险。
第四条 公司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应遵守以下基本原则:
(一)公司参与期货、场内或场外期权市场,仅限于从事套期保值业务,不得进行以投机为目的的交易;
(二)公司套期保值业务仅限于公司现有经营业务相关的期货品种,包括但不限于铜、铝、铅、锌、锡、镍、银、金、氧化铝、塑料等;
(三)公司应具有与期货套期保值保证金相匹配的自有资金,应严格控制套期保值的资金规模,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经营;
(四)公司进行套期保值的数量不得超过实际现货交易的数量,期货持仓量原则上应不超过相应期限预计的现货交易量;
(五)期货持仓时间应与现货保值所需的计价期相匹配,相应的期货套期保值头寸持有时间原则上不得超出公司现货合同规定的时间或该合同实际执行的时间;
(六)公司应以公司名义设立套期保值交易账户,不得使用他人账户进行套期保值业务。套期保值交易账户仅限于开展套期保值业务,不得从事其他期货交易活动。
公司从事套期保值业务,应提交董事会审议。
套期保值业务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1.预计动用的交易保证金和权利金上限(包括为交易而提供的担保物价值、预计占用的金融机构授信额度、为应急措施所预留的保证金等,下同)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
2.预计任一交易日持有的最高合约价值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500.00 万元人民币。
公司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套期保值业务交易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未来十二个月内套期保值业务的范围、额度及期限等
进行合理预计并审议。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十二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金额(含前述交易的收益进行再交易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已审议额度。
公司与关联人之间进行的套期保值业务应当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批准。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 12 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套期保值业务投资金额不应超过审批额度。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能分工
第五条 公司套期保值领导小组为公司期货及期权业务的决策机构。
第六条 套期保值领导小组由公司总经理、财务总监组成,公司总经理担任套期保值领导小组组长。
第七条 套期保值领导小组以会议形式进行期货及期权业务决策,套期保值领导小组会议由总经理负责召集。
第八条 公司总经理负责保值指令的下达和监督执行。
第九条 公司市场部门负责期货保值业务的具体执行,由套期保值操作人员负责依据指令完成期货及期权相应操作。
第十条 公司财务部负责调拨期货保值所需资金,监控期货账户资金流向及风险,并负责对期货保值业务进行监督和考核。
第三章 期货交易业务流程
第十一条 公司市场部以稳健为原则,以防范价格波动风险为目的,综合平衡公司期货套期保值需求,根据业务经营需求、相关商品价格的变动趋势,以及各金融机构报价信息,提出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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