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11
证券代码:832094 证券简称:金昌蓝宇 主办券商: 招商证券
沈阳金昌蓝宇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于 2025 年 12 月 10 日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尚
需提交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沈阳金昌蓝宇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沈阳金昌蓝宇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行为,保证股东会依法行使职权,维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公司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有关规定和《沈阳金昌蓝宇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相关规定召开股东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
勤勉尽责,确保股东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三条 股东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四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六个月内举行。临时股东会不定期召开,出现《公司章程》第五十七条规定的应当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情形时,临时股东会应当在二个月内召开。
第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可以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公司召开年度股东会以及股东会提供网络投票方式的,应当聘请律师按照前款规定出具法律意见书。
第二章 股东会的职权
第六条 股东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
第七条 股东会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监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四)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五)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六)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七)修改本章程;
(八)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九)审议批准本章程第五十三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一)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二)审议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全国股转系统业务规则或者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十三)审议批准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
1.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2.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3.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4.按照担保金额连续 12 个月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5.预计未来十二个月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额度;
6.对关联方或者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7.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
(十三)审议批准公司下列交易事项(除提供担保外)。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准)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
2.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 50%以上,且超过 1500 万的。
(十四)审议批准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成交金额(提供担保除外)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5%以上且超过 3000 万元,或者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以上的交易事项;
(十五)审议批准公司下列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
1.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的资产负债率超过 70%;
2.单次财务资助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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