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01
证券代码:832082 证券简称:聚祥股份 主办券商:中泰证券
山东聚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公司 2025 年 12 月 1 日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无需
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山东聚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信息披露
管理工作,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与及时,切实保护公司、股东、投资者及其他利益相关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管理办法》、《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及《山东聚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将法律、法规、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
信息以及已经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转让价格产生重大影响而投资者尚未得知的信息;本制度所称“披露”是指公司或者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信息披露细则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其他有关规定在全国股
份转让系统公司网站上公告信息。
第三条 信息披露要体现公开、公正、公平原则,适用于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
司、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的股东(含实际控制人),以及其他负有信息披露义务的机构和人员。
第四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有
关规定,忠实、勤勉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证披露信息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
第五条 公司披露信息之前,应当经主办券商审查,公司不得披露未经主办
券商审查的信息。发现拟披露的信息或已披露信息存在任何错误、遗漏或者误导的,或者发现存在应当披露而未披露事项的,公司应当按照主办券商要求进行更正或补充。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
第一节 定期报告
第六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可以披露季
度报告。公司应当在本制度规定的期限内,按照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有关规定编制并披露定期报告。
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编制并披露年度报告,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披露半年度报告;披露季度报告的,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前三个月、九个月结束后的一个月内披露季度报告。
披露季度报告的,第一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的年度报告。
第七条 公司年度报告中的财务报告必须聘请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公司不得随意变更会计师事务所,如确需变更的,应当由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八条 公司应当与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约定定期报告的披露时间,全国
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根据均衡原则统筹安排各挂牌公司定期报告披露顺序。
公司应当按照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安排的时间披露定期报告,因故需要变更披露时间的,应当告知主办券商并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申请变更。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确保公司定期报告按时披露。董事会因故无法对定
期报告形成决议的,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方式披露,说明具体原因和存在的风险。
公司不得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内容有异议为由不按时披露。公司不得披露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
第十条 公司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定期报告后,及时以书面和电子文档的方式向主办券商送达下列文件:
(一) 定期报告全文、摘要(如有);
(二)审计报告(如有);
(三) 董事会、监事会决议及其公告文稿;
(四)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书面确认意见及监事会的书面审核意见;
(五) 按照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要求制作的定期报告和财务数据的电子文
件;(六)主办券商及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十一条 年度报告出现下列情形的,主办券商应当最迟在披露前一个转让
日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报告:
(一)财务报告被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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