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30
广东华商(南昌)律师事务所
关于
江西金利城市矿产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
之
法律意见书
地 址 : 江 西 省 南 昌 市 凤 凰 中 大 道 9 2 9 号 吉 成 大 厦 6 楼
邮 编 : 3 3 0 0 0 0 电 话 、 传 真 : 0 7 9 1 - 8 8 5 9 3 2 6 8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
广东华商(南昌)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西金利城市矿产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之
法律意见书
华商股字[2025]第12001号
致:江西金利城市矿产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华商(南昌)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江西金利城市矿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出席贵公司本次召开的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江西金利城市矿产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就贵公司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人员及召集人资格、议案合法性、表决程序及结果等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法律意见书仅就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是否符合中国相关法律、法规及《股东会规则》《公司章程》的规定以及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相关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或合法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见证本次股东会相关事项合法性之目的而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任何人不得将其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之目的,本所委派宋菁律师、龚昕律师列席了贵公司本次股东会会议,并根据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
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贵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会有关的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在此基础上,本所律师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1、为召开本次股东会,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于2025年12月10日作出决议,并于 2025 年 12 月 11 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信息披露平台(https://www.neeq.com.cn)上披露了上述董事会决议及《江西金利城市矿产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会议通知公告(提供网络投票)》(以下简称“《股东会通知》”),将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时间、地点、会议议题、出席会议人员、登记方法及登记地点等予以公告,公告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日期已超过15日。《股东会通知》有关本次股东会会议通知的内容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2、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3、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起止时间为2025年12月25日15:00—2025年12月26日15:00。
4、根据本所律师的见证,贵公司于 2025 年 12 月 26 日在江西奉新工业园
区江西金利城市矿产股份有限公司一楼会议室召开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会议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解协威先生主持。
5、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本次股东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方式、会议审议的议案与《股东会通知》中公告的时间、地点、方式、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一致。
综上,贵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等有关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会议股东总体情况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10名,其中: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分公司提供的证券持有人名册、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等资料,参加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8 名,持有公司表决权股份总数 44,711,34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5.7096%。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分公司提供的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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