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04
证券代码:832075 证券简称:东方水利 主办券商:开源证券
东方水利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工作细则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公司于 2025 年 12 月 2 日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
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东方水利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总经理工作细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明确东方水利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或“本公司”)治理结构,明确总经理职责权限,规范总经理的组织和行为,提高决策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以下简称“《治理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东方水利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的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公司依法设置总经理一名。
第三条 总经理由董事会聘任,主持公司日常经营和管理工作,组织实施
董事会决议,对董事会负责。
第四条 公司设总经理一名,副总经理若干名,实行董事会聘任制。
第五条 总经理每届任期三年,连聘可以连任。副总经理经总经理提名,
由公司董事会聘任。
第六条 公司应尽可能采取公开、透明的方式选聘总经理及副总经理。
第七条 总经理任职资格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较丰富的经济理论知识、管理知识及实践经验,具有较强的经营管理能力;
(二)具有调动员工积极性、建立合理的组织机构、协调各种内外关系和统揽全局的能力;
(三)具有一定年限的企业管理或经济工作经历,精通本行业、熟悉多种行业的生产经营业务和掌握国家有关政策、法律、法规;
(四)诚信勤勉、廉洁奉公、民主公道;
(五)年富力强,有较强的使命感和积极开拓的进取精神。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总经理: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并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尚未解除者;
(七)被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或者证券交易所采取认定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纪律处分,期限尚未届满;
(八)中国证监会和全国股转公司规定的其他情形;
(九)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九条 国家公务员不得兼任公司总经理。
第十条 总经理行使下列职权:
(一)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全面主持公司的日常生产经营与管理工作,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拟订公司发展规划、重大投资项目及年度生产经营计划,并报董事会批准;
(三)拟订公司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拟订公司税后利润分配方案、弥补亏损方案和公司资产用于抵押融资的方案,并报董事会批准;
(四)拟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和发行公司债券的建议方案,并报董事会和股东会批准;
(五)拟订公司内部经营管理机构设置方案,并报董事会批准;
(六)制定公司一般员工工资方案和奖惩方案;
(七)拟订公司基本管理制度,并报董事会批准;
(八)制订公司具体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
(九)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十)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以外的公司人员;
(十一)决定除由董事会决定以外的公司人员的聘用、升级、加薪、奖惩与辞退;
(十二)审批公司日常经营管理中的各项费用支出;
(十三)根据董事会确定的公司投资计划,实施董事会授权额度内的投资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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