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04
证券代码:832075 证券简称:东方水利 主办券商:开源证券
东方水利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公司于 2025 年 12 月 2 日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
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东方水利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明确东方水利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
会的职责权限,保证公司股东会规范运作,保障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东方水利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
第三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相关
规定召开股东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四条 股东会应当在《公司法》、《公司章程》和本规则规定范围内行使
职权。
第二章 股东会的职权
第五条 股东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三)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四)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审计委员会的报告;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七)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八)对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做出决议;
(九)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十)对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做出决议;
(十一)修改本章程;
(十二)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三)审议批准第五十五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第五十六条规定的财务资助事项;
(十五)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或以其他形式处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十六)审议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其他交易,如: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对子公司投资等)、提供担保、资产抵押、提供财务资助、租入或租出资产、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赠与或者受赠资产、债券或债务重组、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签订许可协议、放弃权利:
(十七)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
(十八)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十九)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
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二十)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二十一)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绝对值计算。
(二十二)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第六条 公司下列重大担保行为,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按照担保金额连续 12 个月累计计算原则,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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