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4-12-04
关于
上海鸿辉光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之
法 律 意 见 书
01-102024000067
北京大成 (上海 )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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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鸿辉光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大成证字[2024]第 217 号
致:上海鸿辉光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以下简称“《信息披露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上海鸿辉光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参加公司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
本所声明: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议案所涉及的数字及内容发表意见。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见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和相关文件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提议并召集。2024 年 11 月 18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
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公司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及提案内容,公司于 2024 年 11 月 18 日在全国中
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信息披露平台、巨潮资讯网(以下合称“信息披露平台”)进
行了公告。其中,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司已于 2024 年 11 月 18 日
在信息披露平台发布了《上海鸿辉光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公告(提供网络投票)》(公告编号:2024-084),2024 年11 月 18 日,因前述通知公告存在部分内容有误,公司在信息披露平台发布了《上海鸿辉光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公告(提供网络投票)的更正公告》(公告编号:2024-099)和《上海鸿辉光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公告(提供网络投票)》(公告编号:2024-099)(以下统称“《股东大会通知》”)。
(二)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2024 年 12 月 4 日九时三十分,本次股东大会于公司会议室召开,由公司董
事长主持本次股东大会。
本次股东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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