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11
证券代码:832056 证券简称:春光股份 主办券商:天风证券
江西春光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 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议案已经公司于 2025 年 12 月 10 日召开的第四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
议通过,该议案尚需提交 2025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江西春光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2025 年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明确江西春光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
事会的职责与权限,规范监事会的议事方式与表决程序,保障监事会高效、有 序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分层管理办 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等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 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业务规则和《江西春光新材 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规定,特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设立监事会,作为公司的专门监督机构。对公司的经营活动、
董事会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实施监督。
第三条 本规则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监事行为及监事会召集、召开、决议程序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法律文件。
第二章 监事
第四条 监事为自然人,无需持有公司的股份。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监事:
(一)《公司法》规定不得担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二)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或者认定为不适当人选,期限尚未届满;
(三)被全国股转公司或者证券交易所采取认定其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纪律处分,期限尚未届满;
(四)中国证监会和全国股转公司规定的其他情形。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监事的,该选举无效。监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将解除其职务,停止其履职。
公司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期间不得担任公司监事。
第五条 监事每届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股东代表担任的监事由股东会选举产生或更换;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由职工民主选举产生或更换。监事任期届满以前,股东会或公司职工代表大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第六条 监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公司负有忠实和勤勉义务,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二)不得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他人侵占应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
(三)不得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四)除以下情形以外,不得泄露在任职期间所知悉的公司保密信息:
1、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2、司法机关或行政主管机关强制要求;
3、公司股东会批准
(五)以其他任何方式侵害公司或股东利益。
第七条 监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监事辞职应向监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监事不得通过辞职等方式规避其应当承担的职责。监事会应当在收到书面辞职报告之日起 2 日内披露相关情况。如因监事的辞职导致公司监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或者职工代表监事辞职导致职工代表监事人数少于监事会成员的三分之一,该监事的辞职应当在股东会选举继任监事或者职工代表大会选举继任职工代表监事后生效。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监事职务。发生前述情形的,公司应当在 2 个月内完成监事补选。
第八条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监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监事会时生效。监事辞职生效或任期届满离职,应向监事会办妥相关的移交手续。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其对公司商业秘密保密的义务在其任职结束后仍然有效,直至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
第九条 监事的薪酬由股东会决定。
第十条 监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监事出席监事会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监事会应当建议股东会予以撤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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