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7
证券代码:832054 证券简称:永强岩土 主办券商:华福证券
福建永强岩土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公司 2025 年 8 月 26 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
过,尚需提交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福建永强岩土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福建永强岩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对外投资行为,加强公司对外投资管理,防范对外投资风险,保障对外投资安全,提高对外投资效益,维护公司投资者的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简称“《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非公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以下简称“《治理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福建永强岩土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对外投资是指公司为获取未来收益而将一定数量的货币资金、股权、以及经评估后的实物或无形资产作价出资,对外进行各种形式的投资活动。
第三条 按照投资期限的长短,公司对外投资分为短期投资和长期投资。
短期投资主要指公司购入的能随时变现且持有时间不超过1年(含1年)的投资,包括各种股票、债券、基金、分红型保险等;
长期投资主要指投资期限超过一年,不能随时变现或不准备变现的各种投资,包括债券投资、股权投资和其他投资等。包括但不限于下列类型:
(一)公司独立兴办的企业或独立出资的经营项目;
(二)公司出资与其他境内、境外独立法人实体、自然人成立合资、合作公司或开发项目;
(三)参股其他境内、境外独立法人实体;
(四)经营资产出租、委托经营或与他人共同经营。
第四条 对外投资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一)必须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
(二)必须符合公司发展战略和规划要求,合理配置企业资源,创造良好经济效益;
(三)必须注重投资风险,保证资金的安全运行。
第五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所属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以下统称“子公司”)的一切对外投资行为。
第二章 对外投资的审批权限
第六条 公司对外投资实行专业管理和逐级审批制度。
第七条 公司对外投资的审批应严格按照《公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等规定的权限履行审批程序。
第八条 公司对外投资的审批权限如下: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内的由董事会授权总经理决定;占10%以上、50%以内的由董事会审议批准;占50%以上的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批准;
(二)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内或绝对金额不超过1,000万元的由董事会授权总经理决定;占10%以上、50%以内,或占50%以上但绝对金额不超过5,000万元的由董事会审议批准;占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的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批准;
(三)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内或绝对金额不超过100万元的由董事会授权总经理决定;占10%以上、50%以内,或占50%以上但绝对金额不超过750万元的由董事会审议批准;占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750万元的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批准;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内或绝对金额不超过1,000万元的由董事会授权总经理决定;占10%以上、50%以内,或占50%以上但绝对金额不超过5,000万元的由董事会审议批准;占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的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批准;
(五)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净利润的10%以内或绝对金额不超过100万元的由董事会授权总经理决定;占10%以上、50%以内,或占50%以上但绝对金额不超过750万元的由董事会审议批准;占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7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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