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7
证券代码:832054 证券简称:永强岩土 主办券商:华福证券
福建永强岩土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公司 2025 年 8 月 26 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
过,尚需提交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福建永强岩土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福建永强岩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结构,规范公司运作,更好地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简称“《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非公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以下简称“《治理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福建永强岩土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以外的其他职务,并与本公司及其主要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的董事。
第三条 独立董事必须具有独立性。
第四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诚信和勤勉义务。
第五条 独立董事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要关注中小股东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第六条 独立董事在董事会中应当占 1/3 以上的比例。
第二章 任职条件
第七条 独立董事是自然人。
第八条 独立董事应当具备与其行使职权相适应的任职条件,担任独立董事的人员除应具备公司章程规定的公司董事的条件外,还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独立董事的资格;
(二)具有法律法规所要求的担任独立董事所必须具备的独立性;
(三)具备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则;
(四)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五)按照要求参加中国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及其授权机构所组织的培训;
(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一)公司章程规定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人员;
(二)在本公司或者公司的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
(三)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或者是本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四)在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已发行股份 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本公司前 5 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五)最近 1 年内曾经具有前四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六)为本公司或者公司的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
(七)在其他 5 家以上(含 5 家)上市公司兼任独立董事;
(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人员。
本条所述的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岳父母、儿媳女婿、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
第三章 提名、选举和更换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以上的股东有权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
第十一条 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提名人应当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和全部兼职等情况,并对其担任独立董事的资格和独立性发表意见,被提名人应当就其本人与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其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发表公开声明。
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会召开前,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规定公布上述内容。
第十二条 独立董事由公司股东会以记名投票方式选举决定。
第十三条 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公司其他董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但是连任时间不得超过 6 年。
第十四条 独立董事应当亲自出席现场召开的董事会会议,连续 3 次未亲自
出席会议的,由董事会提请股东会予以撤换。
第十五条 除出现本制度第十四条的情况及《公司法》和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外,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不得无故被免职。
独立董事被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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