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07
公告编号:2025-005
证券代码:832050 证券简称:百富餐饮 主办券商:开源证券
新疆百富餐饮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 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及最新进展
(一)挂牌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二)收到应诉通知书的日期:2024 年 11 月 14 日
(三)诉讼受理日期:2024 年 11 月 11 日
(四)受理法院的名称: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五)反诉情况:无
(六)本案件的最新进展:
2025 年 4 月 3 日,本公司收到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2024)新 0104
民初 15686 号民事判决书。
二、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当事人基本信息
1、 原告
姓名或名称:新疆百富餐饮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俊岭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本公司
2、 被告
姓名或名称:李明
主要负责人:李明
公告编号:2025-005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无
(二)案件事实及纠纷起因:
2011 年 12 月,原被告签订了商铺买卖协议,约定被告将其从新疆海盈
房产开发有限公司购买的位于乌鲁木齐市天津北路 3 号银城大厦一层中的商 铺转让给原告,转让价格 774 万元。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支付了前期购房款 724 万元,被告将商铺交付于原告用于开设西式快餐类连锁餐饮服务门店。 2022 年 4 月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受理了张娱婷、张韦维诉新疆海盈房 产开发有限公司、李明、新疆爱家超市集团有新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一案,原 告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2023 年 5 月一审判决新疆海盈房产开发有限公司、 李明协助张娱婷、张韦维办理银城大厦本案诉争商铺的过户登记手续。原告与 李明的商铺买卖协议另案处理。2024 年 7 月二审维持了上述一审判决。因原 告购买的商铺包含在上述生效案件的商铺之内,现被告李明已无法为原告办理 房产证,为此,为保护原告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请诉讼。
(三)诉讼请求和理由
1、要求解除原被告签订的商铺买卖协议;
2、要求被告退还原告购房款 7,240,000.00 元及资金占用损失 4,131,773.33
元,两项合计 11,371,773.33 元;
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等;
三、本次诉讼案件进展情况
(一)诉讼裁判情况
一、原告新疆百富餐饮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李明签订的《商铺买卖协议》
《商铺买卖补充协议》于 2024 年 11 月 11 日解除;
二、被告李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新疆百富餐饮股份有限 公司购房款 7,240,000 元;
三、被告李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新疆百富餐饮股份有限 公司保全费 5,000 元。
公告编号:2025-005
四、本次诉讼事项对公司的影响及公司应对措施
(一)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本次诉讼尚未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公司将会积极应对,维 护自身合法权益,避免给公司及投资者造成损失。
(二)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的影响:
本次诉讼预计不会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重大影响。
(三)公司采取的应对措施:
公司对被告李明的财产已经申请了财产保全。具体情况:乌鲁木齐市新市 区人民法院依原告新疆百富餐饮股份有限公司合法申请,依法做出(2024)新
0104 财保 894 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对被告李明名下价值 11,371,773.33 元的
财产予以查封、冻结的保全措施。
五、其他应说明的事项
原告应支付的房屋使用费与被告占有资金期间的使用费应当相互抵销,被 告亦同意在本案中一并处理使用费折抵问题,故对于原告主张资金占用费的诉 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六、备查文件目录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2024)新 0104 民初 15686 号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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