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2-10
证券代码:832047 证券简称:联洋新材 主办券商:国泰海通
浙江联洋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2026 年 2 月 9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浙江联洋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议案表
决结果为:同意 4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董事蔡正杰、汪亿需要回避表
决该议案。该议案尚需经公司 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审议。上述议案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浙江联洋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浙江联洋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洋新材”或“公
司”)员工持股计划(以下简称“员工持股计划”或者“本员工持股计划”或者 “本计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公众公司办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 6 号——股权激励和员工持股计划的监管要求(试行)》(以下简称“《监管指引第 6 号》”)、《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权激励和员工持股计划业务办理指南》(以下简称“《业
务指南》”)和《浙江联洋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浙江联洋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以下简称“《员工持股计划(草案)》”)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章 员工持股计划的确定
第二条 员工持股计划的基本原则
(一)公司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要求履行决策程序,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 (二)公司不以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加员工持股计划。 (三)参与持股计划的员工,与其他投资者权益平等,盈亏自负,风险自担。
第三条 员工持股计划的目的
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实施是为了:
(一)基于公司发展关键阶段的战略需要,进一步健全长效中长期激励机制,推动劳动者与所有者共享发展成果,实现公司、股东及员工利益的深度绑定,助力企业创造更大价值,保障公司持续健康发展;
(二)促使公司优秀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核心研发技术人员、业务
骨干及认同公司发展愿景的基层员工的长远利益与公司战略目标紧密衔接,充分激发员工的积极性与创造性,有效吸引并留存优秀管理人才、研发技术人才及业务骨干,全面提升公司综合竞争力与员工凝聚力。
第三章 员工持股计划的参与对象及确定标准
第四条 员工持股计划参与对象的法律依据
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参与对象依据《公司法》《证券法》《监管指引第 6 号》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而确定。
第五条 员工持股计划参与对象的确定标准
员工持股计划的参与对象为已与挂牌公司或挂牌公司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员工,包括董事(不包含独立董事)、管理层人员及员工。
所有参与对象必须在本员工持股计划的有效期内,与挂牌公司或挂牌公司子公司签署劳动合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成为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参与对象:
1、最近 36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36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3、最近 36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或全国股转公司公开谴责或宣布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4、最近 36 个月内严重失职、渎职或严重违反公司章程、规章制度及其他有损公司利益的行为;或违反公序良俗、职业道德和操守的行为给公司利益、声誉和形象造成严重损害;
5、具有《公司法》第 178 条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6、因违法违规行为被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
7、公司章程或本计划规定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其他情形;
8、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挂牌公司员工持股计划的;
9、中国证监会及全国股转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
如在员工持股计划实施过程中,参加对象出现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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