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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2-10 15:31:38 股吧网页版
红星药业: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2-10


证券代码:832045 证券简称:红星药业 主办券商:长江承销保荐
安徽红星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2025 年 12 月 8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修订需提交股东会审议的公司相关治理制度》议案,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5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安徽红星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安徽红星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资金
的使用和管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保障投资者的利益及募集资金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定向发行规则》(以下简称《定向发行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发行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可转换公
司债券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不包括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

第三条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督促公司规范使用募集资
金,自觉维护公司募集资金安全,不得参与、协助或纵容公司擅自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四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关联方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占用或者挪用募
集资金,不得利用募集资金及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五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
亦适用本制度。

第二章 募集资金存储

第六条 公司应当审慎选择依法具有资质的商业银行开立募集资金专项账
户(以下简称“专户”),用于募集资金的存放和收付。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 专户集中管理,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它用途。公司若存在两次以 上融资的,应当分别设置独立的募集资金专户。

公司应当在发行认购结束后一个月内与主办券商、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 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协议”)。

三方监管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因商业银行或主办券商变更等原因提前终 止的,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一个月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并及 时公告。

募集资金使用完毕或根据本制度转出余额后,公司应当及时注销专户并公 告。

第七条 募集资金到账后,公司应及时办理验资手续,由符合《证券法》
要求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公司应将募集资金及时、完整地存放在募 集资金专户内。

第三章 募集资金使用

第八条 募集资金应当用于公司主营业务及相关业务领域,原则上不得用于
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营业务的公司,不得用于股票及其他衍生品种、可转换公司债券等的交易;不得随意改变募集资金投向,不得通过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方式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不得用于《定向发行规则》禁止的用途。

第九条 募集资金应当按照发行文件中承诺的用途使用,且按照公司有关内控
制度及本制度的规定,严格履行申请和审批手续。所有募集资金项目资金的支出,均先由资金使用部门提出使用募集资金的书面报告,内容包括:申请用途、金额、款项支付或划拨时间等,经如下审批流程后方可支付或划拨:

公司募集资金使用部门(或子公司)申请→公司募集资金使用部门(或子公司)领导审批→公司财务部审批,若募集资金使用金额超过募集资金金额30%以上,须由公司总经理审批后方可予以支付或划拨。公司通过上述分级审批程序加强对募集资金使用的风险控制。

第十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出现以下情形,公司应当对该投资项目的可行性、
预计收益等情况重新进行评估,决定是否继续实施该项目。

(一)投资项目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

(二)投资项目搁置时间超过一年;

(三)超过最近一次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完成期限,且募集资金投入金额未达到相关计划金额50%;

(四)投资项目出现其他异常情形。

公司决定终止原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应当尽快、科学地选择新的投资项目,并予以公告。

第十一条 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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