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12
证券代码:832040 证券简称:神木药业 主办券商:开源证券
新疆神木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5 年 12 月 11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
修订关联交易管理制度》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4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该议案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新疆神木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或“本公司”)关联交易的决策管理和信息披露等事项,确保公司的关联交易行为不损害本公司和非关联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参照《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新疆神木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司关联交易的决策管理、信息披露等事项,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公司处理关联交易事项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诚实信用的原则;
(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三)依据客观标准判断的原则;
(四)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
第二章 关联人和关联关系
第四条 公司的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人,为公司的关联法人:
(一)直接或者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由前述法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本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由第六条所列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担任董事、高级理人员的,除本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四)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法人;
(五)在过去十二个月内或者根据相关协议安排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存在上述情形之一的;
(六)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本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公司利益对其倾斜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一)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二)本公司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三)第五条第(一)项所列法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四)本条第(一)、(二)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年满 18 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
(五)在过去十二个月内或者根据相关协议安排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存在上述情形之一的;
(六)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本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导致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
第七条 公司与关联人的关联关系的判断或者确认,应当根据关联人对公司进行控制或者影响的具体方式、途径、程度等有关事项来进行。
第三章 关联方名单
第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 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将与其存在关联关系的关联人情况及时告知公司。公司应当及时将上述关联人情况报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
第九条 公司主要股东、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关键岗位管理人员应于每个会计年度末向公司总经理办公室和财务部提交年度关联方声明书,声明与公司的关联关系及其交易行为。
第十条 公司总经理办公室应根据关联人声明书和股权结构图表等资料,会同其他相关部门,编制关联方名单,并提交总经理和财务负责人审阅。
第十一条 公司总经理办公室应及时将经审阅的关联方名单传递给公司管理层和各业务部门。
第十二条 公司总经理办公室应至少每季度更新关联方名单,关联方名单更新应按关联方名单编制与审阅程序进行。
第十三条 公司应于业务发生时,仔细查阅关联方名单,从关联方对公司进行控制或影响的具体方式,途径及程度等方面对关联关系进行实质判断。
第四章 关联交易及其价格
第十四条 公司的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其控股子公司与公司的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者义务的事项,包括以下交易: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三)销售产品、商品;
(四)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五)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六)与关联方共同投资;
(七)委托理财、委托贷款等;
(八)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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