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27
公告编号:2025-019
证券代码:832019 证券简称:中棉种业 主办券商:中泰证券
中棉种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及最新进展
(一)挂牌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二)收到受理通知书的日期:2025 年 8 月 15 日
(三)诉讼受理日期:2025 年 8 月 14 日
(四)受理法院的名称:昌吉市人民法院
(五)反诉情况:无
(六)本案件的最新进展:
公司 2025 年 10 月 31 日收到昌吉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5)新 2301 民初
7717 号,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5 年 11 月 4 日披露的《重大诉讼进展公告》。
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25 年 11月 25 日收到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传票,确定开庭审理日期为 2025 年
12 月 8 日,案件号:(2025)新 23 民终 2814 号。
二、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当事人基本信息
1、 原告
姓名或名称:首建农业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安笑南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
公告编号:2025-019
2、 被告一
姓名或名称:中棉种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马雄风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
3、 被告二
姓名或名称:新疆中棉种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马雄风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参股公司
(二)案件事实及纠纷起因:
2023 年 12 月 18 日,原告与被告一、被告二签订《股权转让协议》,根据协
议约定,被告一以人民币 20,400,050 元价格收购被上述人所持有的新疆中棉种业
有限公司 18.5455%的股权,每股价格为 1.1 元。被告一应当于 2024 年 12 月 30
日前向原告支付第二笔股权转让款 4,800,000 元,2025 年 12 月 30 日前支付
4,800,000 元,2026 年 12 月 30 日前支付 4,800,050 元。因原告持有的 18.5455%
股权,未完成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股权转让变更登记手续,被告一未支付股权转让款,原告以未支付股权转让款为由,将被告一、被告二起诉至昌吉人民法院。(三)诉讼请求和理由
诉讼请求:一、请求依法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股权转让款本金 14,400,050
元以及自2024 年12 月 31 日起至2025 年5 月 23日止的违约金 451,333.07 元, 以
及自 2025 年 5 月 24 日起至实际履行日止的违约金(以应付未付的股权转让款为
基数,按照年化利率 8%计算);二、请求依法判令被告二对被告一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还款责任;三、本案诉讼、保全等费用由两被告承担。
诉讼理由:被告一拒不按照协议约定向原告支付股权转让款的行为已构成严重违约,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提起诉讼。
三、本次诉讼案件进展情况
公告编号:2025-019
(一)诉讼裁判情况
详见公司于 2025 年 11 月 4 日披露的《重大诉讼进展公告》。
(二)二审情况
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上诉请求:一、依法撤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市人民法院(2025)新 2301民初 7717 号民事判决;二、依法改判驳回被上诉人一审全部诉讼请求或将本案发回重审;三、判令被上诉人承担本案一、二审全部诉讼费用。
上诉理由:一审法院未启动审计评估程序且未履行法定释明义务,无正当理由驳回中棉种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反诉且未说明依据,构成程序严重违法。本案毋庸置疑的事实是涉案股权尚未完成过户登记,首建农业集团有限公司在先违约,中棉种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依法享有顺序履行抗辩权,一审法院认定中棉种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需支付全部股权转让价款(含未到期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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