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10
证券代码:832013 证券简称:博涛科技 主办券商:开源证券
大连博涛文化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2025 年 12 月 8 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 ,审议通过《关于
修订公司治理制度的议案》,表决结果为:同意 7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根据《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该议案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大连博涛文化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修订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大连博涛文化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
信息披露工作的管理,保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其它利益相关人员的合
法权益,规范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明确公司内部和有关人员的信息披露
职责范围和保密责任。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
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下称“《业务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
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 (以下简称“《信息披露规则》”)等法
律、法规以及《大连博涛文化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
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及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价格、投资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下称“重大信息”),并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公司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条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第四条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本制度或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披露的信息,应当在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信息披露平台(以下简称
“规定信息披露平台”)发布。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可在公司网站或者其他公众媒体上刊登依《监督管理办法》必须披露的信息,但披露的内容应当完全一致,且不得早于在规定信息披露平台披露的时间。
第五条公司编制信息披露文件,并将信息披露文件及备查文件送达主办券商。拟披露信息经主办券商事前审查后,由主办券商上传至规定信息披露平台,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另有规定的除外。公司应当与主办券商约定预留合理的审查时间。
第六条由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特殊原因导致本制度规定的某些信息确实不便披露的,公司可以不予披露,但应当在相关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中说明未按照规定进行披露的原因。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
“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认为需要披露的,公司应当披露。
第二章 定期报告
第七条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公司可以披露季度报告。
凡是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
第八条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 “全国股转系统”)有关规定编制并披露定期报告,并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编制财务报告。
第九条公司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编制并披露定期报告,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编制并披露年度报告,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并披露中期报告;公司披露季度报告的,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前三个月、九个月结束后的一个月内编制并披露。第一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的年度报告。
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 的具体原因、编制进展、预计披露时间、公司股票是否存在被停牌及终止挂牌的风险,并说明如被终止挂牌,公司拟采取的投资者保护的具体措施
等。
第十条公司应当与全国股转公司预约定期报告的披露时间。 公司应当按照全国股转公司安排的时间披露定期报告,因故需要变更披露时间的,根据全国股转公司相关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 公司年度报告中的财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公司审计应当执行财政部关于关键审计事项准则的相关规定。
第十二条 公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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