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9-19
证券代码:832010 证券简称:亘古电缆 主办券商:平安证券
浙江亘古电缆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2025 年 9 月 18 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修订<浙江
亘古电缆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9 票,反对0 票,弃权 0 票。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浙江亘古电缆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浙江亘古电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信息披
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维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业务规则》”)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以下简称“《信息披露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浙江亘古电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之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信息披露是将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价格可能
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在规定的时间内、在规定的媒介上、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并送达主办券商、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或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备案。
第三条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是:准确、真实、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
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或信息披露负责人是信息披露管理工作的主要责任
人。董事会秘书或信息披露负责人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公司董事会应当及时指定一名高级管理人员负责信息披露事务并披露。
第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公司及
时、公平地披露信息,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六条 公司披露的信息分为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
为定期报告,其他报告为临时报告。
第二章 定期报告
第七条 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有关规定编制并披露定期
报告,并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编制财务报告。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对不同市场层级挂牌公司的定期报告内容与格式有差异化要求的,公司应当遵守相关规定。
第八条 公司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编制并披露定期报告,在每个会计年度结
束之日起四个月内编制并披露年度报告,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并披露中期报告;如披露季度报告的,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前三个月、九个月结束后的一个月内编制并披露。
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具体原因、编制进展、预计披露时间、公司股票是否存在被停牌及终止挂牌的风险,并说明如被终止挂牌,公司拟采取的投资者保护的具体措施等。
公司应当与全国股转公司预约定期报告的披露时间,全国股转公司根据预约情况统筹安排。公司应当按照全国股转公司安排的时间披露定期报告,因故需要变更披露时间的,根据全国股转公司相关规定办理。
第九条 公司年度报告中的财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
务所审计。公司不得随意变更会计事务所,如需变更的,应当由董事会审议后提
交股东会审议。
第十条 公司可在每个会计年度前三个月、九个月结束之日起一个月内自愿
编制并披露季度报告。公司第一季度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确保公司定期报告按时披露。董事会因故无法对
定期报告形成决议的,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方式披露具体原因和存在的风险。公司不得披露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董事会已经审议通过的,不得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内容有异议为由不按时披露定期报告。
公司审计委员会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说明董事会对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的规定和公司章程,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实际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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