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01
普瑞奇科技(北京)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普瑞奇科技(北京)股份有限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公司由原普瑞奇科技(北京)有限公司全体股东共同作为发起人,以原普瑞奇科技(北京)有限公司经审计确认的账面净资产整体折股进行整体变更的方式设立;在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302666909720J。
第三条 公司于 2015 年2 月16 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
系统挂牌。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普瑞奇科技(北京)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条 公司住所: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大兴)亦
庄镇贵园中路 5 号院 2 号楼 1 单元 228。邮政编码:100176。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8,650 万元。
第七条 公司营业期限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 总经理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或者经理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第十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一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涉及本章程规定的纠纷,应当先行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首席技术官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十三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共产党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公司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四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以人为本、共创共赢。
第十五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一般项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气体、液体分离及纯净设备制造;液压动力机械及元件制造;环境保护专用设备制造;气体压缩机械制造;气体、液体分离及纯净设备销售;液压动力机械及元件销售;环境保护专用设备销售;气体压缩机械销售;通用设备修理;专用设备修理;电气设备修理;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进出口代理。(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第三章 股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六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七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同类别的每一股份具有同等权利。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份,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相同;认购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面额股,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第十九条 公司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全国股转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集中存管。
第二十条 公司发起人在公司设立时均以其所持有的原普瑞奇科技(北京)有限公司的股份所对应的净资产折股的方式认购公司股份,注册资本在公司设立时全部缴足,公司设立时发行的股份总数为 2,022.48 万股、面额股的每股金额为 1 元。
各发起人及其认购的股份数如下:
发起人 认缴股份数额 实缴股份数 约占总股 出资方式 出资时间
姓名 (万股) 额(万股) 本的比例
李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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