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01
证券代码:832009 证券简称:普瑞奇 主办券商:国投证券
普瑞奇科技(北京)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修改<对外投资管理制度>》的议案,此议案还需提请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普瑞奇科技(北京)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普瑞奇科技(北京)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投资行为,提高投资效益、避免投资所带来的风险,有效、合理地使用资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普瑞奇科技(北京)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对外投资是指公司为了获取未来收益而将一定数量的货币资金、股权以及经评估后的实物或无形资产作价出资,对外进行各种形式的投资活动。
第三条 投资管理应遵循合法、审慎、安全、有效的基本原则,符合公司发展战略,合理配置企业资源,促进要素优化组合,创造良好经济效益。
第二章范 围
第四条 本规定所述投资事项包括:
(一)购买或出售重大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等);
(三)证券投资;
(四)风险投资;
公司在 12 个月内发生的交易标的相关的同类交易累计计算,但已履行相关投资决策披露义务的,不再纳入累计计算范围。
公司对内投资事项,按照公司《资金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执行。投资事项中涉及关联交易时,按照公司《关联交易管理规定》执行。
第三章 投资决策权限及决策程序
第五条 公司实行股东会、董事会分层决策制度。按照《公司章程》规定应由股东会审议批准的投资事项,应由董事会审议批准后提交股东会审议批准。其余投资事项,由董事会审议批准。
第六条 公司拟实施本规定所述的投资事项前,应由提出投资建议的业务部门协同财务部门进行市场前期尽职调查,经财务测算后提出项目可行性分析资料及有关其他资料报总经理审议后,按《公司章程》和本规定的规定办理相应审批程序。
第七条 就本规定所述之投资项目进行审议决策时,应充分考察下列因素并据以作出决定:
(一)投资项目所涉及的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是否对该投资有明示或隐含的限制;
(二)投资项目应符合国家、地区产业政策和公司的中长期发展战略及年度投资计划;
(三)投资项目经论证是否具有良好的发展前景和经济效益;
(四)公司是否具备顺利实施有关投资项目的必要条件(包括是否具备实施项目所需的资金、技术、人才、原材料供应保证等条件);
(五)就投资项目作出决策所需的其他相关材料。
第八条 应当提交审议的投资事项应当适用《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九条 公司发生购买或出售重大资产交易时,应当以资产总额和成交金额中的较高者作为计算标准,并按交易事项的类型在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计算。经
累计计算达到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应当进行审计或者评估。已按照前款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第十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时,应当选择资信状况、财务状况良好、无不良诚信记录及盈利能力强的合格专业理财机构作为受托方,并与受托方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委托理财的金额、期间、投资品种、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等。公司董事会应当指派专人跟踪委托理财的进展情况及投资安全状况,出现异常情况时应当要求其及时报告,以便董事会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回收资金,避免或减少公司损失。
公司进行证券投资、委托理财、风险投资等投资事项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制定严格的决策程序、报告制度和监控措施,并根据公司的风险承受能力确定投资规模。公司进行证券投资、委托理财、风险投资应当由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批准。
第十一条 公司在实施重大投资事项时,应当遵循有利于公司可持续发展和全体股东利益的原则,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之间不存在同业竞争,并保证公司人员独立、资产完整、财务独立;公司应具有独立经营能力,在采购、生产、销售、知识产权等方面保持独立。
第十二条 对于须报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批的投资项目,公司投资决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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