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26
证券代码:832004 证券简称:海林自控 主办券商:申万宏源承销保荐
北京海林自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于 2025 年 11 月 26 日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尚
需提交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北京海林自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海林自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
担保行为,控制公司经营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法规、规章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述的对外担保系指公司以第三人的身份为债务人对于债
权人所负的债务提供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公司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
担保形式包括抵押、质押及保证。
对外担保包括公司为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和股东会是对外担保的决策机构,公司一切对外担保行
为,须按程序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
未经公司董事会或者股东会的批准,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
公司控股或实际控制的子公司的对外担保,视同公司行为,其对外担保应执行本制度。
公司控股子公司应在其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做出决议后及时通知公司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章 公司对外担保的审批
第四条 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实行多层审核制度,所涉及的公司相关部门包
括:财务负责人及其下属财务部为公司对外担保的初审及日常管理部门,负责受理及初审被担保人提交的担保申请以及对外担保的日常管理与持续风险控制;董事会秘书为公司对外担保的合规性进行复核,并组织履行董事会或股东会的审批程序以及进行相关的信息披露。
第五条 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
第六条 公司对外担保的审批应严格按照《公司法》和中国证监会、全国股
转公司的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相关规定的权限履行审批程序。
第七条 除子公司外,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担保单位,公司不得为其
提供担保:
(一)产权不明、改制尚未完成或成立不符合国家法律或国家产业政策的;
(二)提供虚假财务报表和其他资料,骗取公司担保的
(三)公司前次为其担保,发生债务逾期、拖欠利息等情况的;
(四)连续二年亏损的;
(五)经营状况已经恶化,信誉不良的;
(六)公司认为该担保可能存在其他损害公司或股东利益的。
第八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严格按照《公司法》、公司章程及《北京海林自控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章 公司对外担保申请的受理及审核程序
第九条 公司对外担保申请由财务负责人及其下属财务部统一负责受理,被
担保人应当向财务负责人及其下属财务部提交担保申请书及附件,担保申请书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被担保人的基本情况;
(二)担保的主债务情况说明;
(三)担保类型及担保期限;
(四)担保协议的主要条款;
(五)被担保人对于担保债务的还款计划及来源的说明;
(六)反担保方案(如有)。
第十条 被担保人提交担保申请书的同时还应附上与担保相关的资料,应当
包括:
(一)被担保人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被担保人最近经审计的上一年度及最近一期的财务报表;
(三)担保的主债务合同;
(四)债权人提供的担保合同格式文本;
(五)不存在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的说明;
(六)拟签订的反担保合同(如有)及拟作为反担保之担保物的不动产、动产或权利的基本情况的说明及相关权利凭证复印件;
(七)财务负责人及其下属财务部认为必须提交的其他资料。
第十一条 公司财务负责人及其下属财务部在受理被担保人的申请后应及
时对被担保人的资信情况进行调查并对向其提供担保的风险进行评估,在形成书面报告后(连同担保申请书及附件的复印件)送交董事会秘书。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在收到财务负责人及其下属财务部的书面报告
及担保申请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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