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26
证券代码:831985 证券简称:华杰电气 主办券商:中泰证券
酒泉华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交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酒泉华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的关联交易,保证公司关联交易的公允性,维护公司及公司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称“《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管理暂行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企业会计准则-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披露》《企业会计准则—关联方披露》《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以及挂牌规则,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对公司股东、董事和管理层具有约束力,公司股东、董事和
管理层必须遵守。
第三条 公司与关联人之间的关联交易应签订书面协议。协议的签订应当遵
循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协议内容应明确、具体。公司应将该协议的订立、变更、终止及履行情况等事项按照有关规定予以披露。
第四条 关联交易活动应遵循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关联交易的价格原
则上不能偏离市场独立第三方的价格或收费的标准。公司应对关联交易的定价依据予以充分披露。
第五条 本制度对关联交易的信息披露规定不明确的,以《信息披露管理制
度》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六条 公司的资产属于公司所有。公司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股东及其关联
方通过关联交易违规占用或转移公司的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
第二章 关联交易的内容
第七条 关联交易是指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转移资源或义务的
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等);
(三)提供财务资助;
(四)提供担保;
(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债权、债务重组;
(九)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十)转让或者受让研究与开发项目;
(十一)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十二)销售产品、商品;
(十三)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十四)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十五)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十六)其他通过约定可能引致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十七)中国证监会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认为应当属于关联交易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关联自然人。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为
公司的关联法人:
(一)直接或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由上述第(一)项法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公司的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由本制度第九条所列公司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由关联自然人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公司的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四)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五)在过去十二个月内或者根据相关协议安排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存在上述情形之一的;
(六)中国证监会、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导致公司利益对其倾斜的法人。
第九条 公司与前条第(二)项所列法人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的,
不因此而形成关联关系,但该法人的董事长、经理或者半数以上的董事兼任公司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外。
第十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一)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二)公司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三)本制度第八条第(一)项所列法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四)本条第(一)项和第(二)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年满 18 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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