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15
证券代码:831983 证券简称:春盛药业 主办券商:开源证券
四川春盛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制
度>的议案》,议案表决结果:同意票 5 票,反对票 0 票,弃权票 0 票,该议案尚
需提交 2025 年第七次临时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四川春盛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四川春盛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资
金管理,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定向发行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四川春盛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发行股票向投资者募集的资金,
包括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负责建立健全并确保本制度的有效实施,做到募集
资金使用的公开、透明和规范。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
督促公司规范使用募集资金,自觉维护公司募集资金安全,不得参与、协助或纵容公司擅自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四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占用或者挪用公司募
集资金,不得利用公司募集资金及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五条 募集资金原则上限定用于公司在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用
途。公司变更募集资金用途必须经股东会批准,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和其他相关义务。
第六条 公司应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
票定向发行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时披露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七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
的,亦适用本制度。
第二章 募集资金的存储
第八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经董事会批准设立的专项账户(以下简称
“募集资金专户”)进行集中管理。募集资金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
第九条 公司应当在发行认购结束后,与主办券商、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
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协议内容应当符合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的要求。
第十条 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应及时办理验资手续,由符合《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公司应将募集资金及时、完整地存放在募集资金专户内。
第三章 募集资金的使用管理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用途使用募集资
金,不得随意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出现需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形时,需经股东会审批并及时公告。
第十二条 在募集资金到位前,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发行说明书披露的
募集资金用途的,可以在募集资金能够使用后,以募集资金置换自筹资金。置换
排进行核查并出具专项意见。公司应当及时披露募集资金置换公告及主办券商专项意见。
第十三条 公司募集资金原则上应当用于主营业务及相关业务领域。募集资
金不得用于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或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营业务的公司,不得用于股票及其他衍生品种、可转换公司债券等的交易;不得通过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方式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采取措施确保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公允性,防止募
集资金被控股股东等关联方占用或挪用,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关联方利用募集资金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十五条 公司在验资完成且签订募集资金专户三方监管协议后可以使用募
集资金;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在新增股票完成登记前不得使用募集资金:
(一)公司未在规定期限或者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最近一期定期报告;
(二)最近十二个月内,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采取行政监管措施、行政处罚,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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