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0
证券代码:831974 证券简称:维森信息 主办券商:财通证券
辽宁维森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已于 2025 年 8 月 19 日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
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辽宁维森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信息
披露行为,确保对外信息披露工作的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维护公司、投资者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 1 号——信息披露》《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辽宁维森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将公司已发生的或将要发生的、可能
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价格、投资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以及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应予披露的其他信息(以下统称“重大信息”),经主办券商审查后,在规定的时间内,通过规定的媒体,以规定的方式,按规定的程序向社会公众公布,并按规定程序送达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公司重大信息披露之前,
应当经主办券商审查,公司不得披露未经主办券商审查的重大信息。
第三条 公司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及
其相关人员、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主办券商等为信息披露义务人。
第四条 上述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保证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存
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信息披露管理事务,公司应当将董事会秘书的
任职及职业经历向全国股转公司报备并披露,发生变更时亦同。董事会秘书离职无人接替或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公司董事会应当及时指定一名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负责信息披露事务并披露。公司指定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之前,由董事长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第六条 公司应当向全国股转公司报备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
职业经历及持有公司股票情况。有新任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或上述报备事项发生变化的,公司应当在两个交易日内将最新资料向全国股转公司报备。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公司挂牌时签署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新任董事、监事应当在股东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命后两个个交易日内,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董事会通过其任命后两个个交易日内签署上述承诺书并报备。
第七条 除依法或者按照相关规则和本制度需要披露的信息外,公司可以自
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或者按照相关规则和本制度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第八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相关规则和本制度披露的信息,应
当在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信息披露平台发布。公司在其他媒体披露信息的时间不得早于在规定信息披露平台披露的时间。
第九条 由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特殊原因导致本制度规定的某些信息确
实不便披露的,公司可以不予披露,但应该在相关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中说明未按照规定进行披露的原因。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认为需要披露的,公司应当披露。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范围和内容
第一节 定期报告
第十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公司应当按照
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编制并披露定期报告,并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编制财务报告。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编制并披露年度报
告,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并披露中期报告。
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具体原因、编制进展、预计披露时间、公司股票是否存在被停牌及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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