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0
证券代码:831974 证券简称:维森信息 主办券商:财通证券
辽宁维森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已于 2025 年 8 月 19 日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尚
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辽宁维森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行为,
保证股东会依法行使职权,维护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辽宁维森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股东会的召集、提案、通知、召开等事项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章程》及本规
则的相关规定召开股东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召集、组织股东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四条 股东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五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年度股东会会议每年召开一
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六个月内举行。
第六条 临时股东会不定期召开,但是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临时股东会应
当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月内召开: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即不足三人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三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章 股东会的一般规定
第七条 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监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四)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五)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或者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六)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七)修改《公司章程》;
(八)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九)审议批准需由股东会通过的担保事项;
(十)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一)审议批准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二)审议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全国股转系统”)业务规则或者《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未经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公司下列对外
担保行为,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一)单笔担保额(包括对受同一控制人控制的公司提供的合计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百分之十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百分之五十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百分之七十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按照担保金额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三十的担保;
(五)预计未来十二个月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额度;
(六)对关联方或者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七)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
由股东会审议的对外担保事项,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股东会审议。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不损害公司利益的,可以豁免适用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
第九条 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未审议通过上述关联担保事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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