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0
证券代码:831974 证券简称:维森信息 主办券商:财通证券
辽宁维森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已于 2025 年 8 月 19 日经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尚
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辽宁维森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
的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促使监事和监事会有效地履行监督职责,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 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辽宁维森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有关条款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监事会是公司的监督机构,向股东会负责,对公司财务以及公司董
事、经理以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合法合规性进行监督,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 监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
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第二章 监事会的组成及职权
第四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三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主席一人,可以
设副主席。监事会主席和副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五条 监事会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监事会中的职工
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职工代表监事在监事会中的具体比例应当不低于三分之一。
第六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了解公司经营状况,检查公司财务,审议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解任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六)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八)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九)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
(十)《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七条 监事会行使职权时,必要时可以聘请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
专业性机构给予帮助,由此发生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三章 监事会会议的召集与通知
第八条 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
不履行职务的,由监事会副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副主席不能履行
议。
第九条 监事会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监事会定期会议应该每六个月至少召开一次;监事会临时会议可以根据监事的提议召开。
第十条 监事会召开定期会议的,应当在会议召开十日以前以专人送达、传
真、邮件、电子邮件、微信、短信、书面等方式送达全体监事。
监事会召开临时会议的,通过专人送达、电话、微信、短信等使全体监事知悉的方式,提前两日予以通知。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不受上述通知期限的限制,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十一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监事会应当在三日内召开临时会议:
(一)任何监事提议召开时;
(二)股东会、董事会会议通过了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监管部门的各种规定和要求、《公司章程》、公司股东会决议和其他有关规定的决议时;
(三)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行为可能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或者在市场中造成恶劣影响时;
(四)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被股东提起诉讼时;
(五)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证券监管部门处罚时;
(六)证券监管部门要求召开时;
(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 监事提议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当通过向监事会主席提交经
提议监事签字的书面提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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