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0
证券代码:831974 证券简称:维森信息 主办券商:财通证券
辽宁维森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已于 2025 年 8 月 19 日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尚
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辽宁维森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
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促使董事和董事会有效地履行职责,提高董事会规范运作和科学决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徐州优力同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设董事会,董事会由五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一人,可以根据
需要,设副董事长,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三条 董事会下设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经董事会聘任或解聘。董
事会秘书负责信息披露事务、股东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投资者关系管理、文件保管、股东资料管理等工作。董事会秘书应当列席公司的董事会和股东会。
第二章 董事会的职权
第四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审议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者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并报股东会审议;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报酬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制订《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并报请股东会审议;
(十二)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三)向股东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听取公司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经理的工作;
(十五)选举和罢免公司董事长;
(十六)对公司治理机制是否给所有的股东提供合适的保护和平等权利,以及公司治理结构是否合理、有效等情况,进行讨论、评估;
(十七)采取有效措施防范和制止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或者转移公司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的行为,以保护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十八)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经全体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决议通过决定发行新股;
(十九)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全国股转系统”)业务规则、《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董事会作出上述决议事项,须经全体董事过半数表决同意(《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超过股东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五条 除提供担保等《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公司发
生的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准)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总资产的 20%以上;
(二)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 20%以上,且超过 300 万的;
(三)在一个会计年度内单笔或累计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以合并报表为计算依据)10%以上且金额超过 800 万以上的借贷事项。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可在前述范围标准以下的金额就公司交易事项授权董事长决定并办理。
第六条 除《公司章程》规定的应由股东会审议批准的对外担保、财务资助
事项以外的其他对外担保、财务资助事项,需由董事会审议批准;由董事会审批的对外担保、财务资助,必须经出席董事会的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审议同意并作出决议。
第七条 除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另有规定,公司发生下列关联交易
行为,应当由董事会审议通过:
(一)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在 50 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与关联法人……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