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30
山东晨宇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章 程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1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2
第三章 股 份......2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会......6
第五章 董事会......21
第六章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28
第七章 监事会......29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32
第九章 通知和公告......34
第十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35
第十一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38
第十二章 修改章程......40
第十三章 附 则......40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山东晨宇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指引第 3 号——章程必备条款》、《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治理规则》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由有限公司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在潍坊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370700726699308H。
第三条 公司于 2015 年 2 月 10 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山东晨宇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全称:Shandong Chenyu Electric Co.,Ltd
第五条 公司住所:青州市经济开发区圣威尔与工业路交叉口东北处。
邮政编码:262500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10099 万元。
第七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 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长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第十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一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涉及章程规定的纠纷,应当先行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通过诉讼等方式解决。
公司与投资者之间发生的纠纷,可以自行协商解决、提交证券期货纠纷专业调解机构进行调解、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
第十三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共产党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公司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四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为了扩大企业生产,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加强市场竞争,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成立本公司。
第十五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经营范围为:
一般项目:配电开关控制设备制造;机械电气设备制造;电力行业高效节能技术研发;配电开关控制设备研发;电工器材销售;配电开关控制设备销售;机械电气设备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许可项目:输电、供电、受电电力设施的安装、维修和试验;电气安装服务;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道路货物运输(不含危险货物);供电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第三章 股 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六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记名股票的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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