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11
宝恒制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3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4
第三章 股份...... 5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会...... 8
第五章 董事和董事会...... 25
第六章 高级管理人员...... 32
第七章 监事和监事会...... 35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37
第九章 信息披露...... 40
第十章 通知...... 41
第十一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42
第十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 45
第十三章 修改章程...... 47
第十四章 附则...... 47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宝恒制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股东、 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以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 称“《证券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相 关业务规则的规定等,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
公司以发起方式设立;在北京市海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 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3006730780808。
第三条 公司于2015年3月17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
第四条 公司注册中文名称:宝恒制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条 公司住所:北京市海淀区蓝靛厂东路2号院2号楼2层3单元(C座)
2E-02号。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7,600,000元。
第七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 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或者总经理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 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 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 追偿。
第十条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 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公司的合法权益及一切经营活动受中国法律和法规及中国政府有关规
定的管辖和保护,任何组织、个人不得侵犯或非法干涉。
第十一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
依据公司章程,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但是,以上各方须先行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方可通过诉讼等方式解决。
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以及其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十三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共产党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公司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四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造福社会、诚信经营、共同发展、客户至上、持续创新、追求卓越。
第十五条 公司经营范围:药品生产;药品委托生产;专用化学产品制造(不含危险化学品);药品进出口;药品批发;药品零售;医疗服务;医药信息咨询;医院管理(不含诊疗活动);集中养老服务;健康管理;健康咨询;老年人、残疾人养护服务;生物化工产品技术研发;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需要批准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以登记机关批准的项目为准)
第三章 股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六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七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类别的每一
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
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股份时,现有股东不享有同等条件下的优先认购权。
第十九条 公司发行的面额股,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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