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4-05-22
关于云南能投威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度股东大会
法律意见书
致:云南能投威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云南凌云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云南能投威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林剑秋律师、王星群律师(以下合称“本所律师”)列席并见证公司2023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称“本次股东大会”)。
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材料,参加了本次股东大会,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按照中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事宜出具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了审查,查阅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须查阅的文件,并对有关问题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 根据公司提供的有关资料和公开披露信息,公司董事会已于2024年4月28日
召开了会议,作出了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并于2024年4月30日在全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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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大会的通知。
2. 本次股东大会于2024年5月20日14:30在公司会议室按《通知》的内容与要求
召开,会议召开时间与通知公告时间间隔20天以上。
3.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长金怀锋先生主持,并就《通知》中所列明的审议
事项进行审议,完成全部会议议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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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1.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3名,代表股份总数50, 000,0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92.94%。
2.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出席本次股东大会,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
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经本所律师审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均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就以下议案进行审议并以现场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
1. 审议《云南能投威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2. 审议《云南能投威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3. 审议《云南能投威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4. 审议《云南能投威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年度财务预算报告》;
5. 审议《云南能投威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利润分配议案》;
6. 审议《关于公司未弥补亏损超过实收股本总额且净资产为负的议案》;
7. 审议《云南能投威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报告》及《云南能投威士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报告摘要》;
8. 审议《董事会关于公司2023年年度财务审计报告非标准审计意见专项说明》;9. 审议《监事会关于公司2023年年度财务审计报告非标准审计意见专项说明》。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与《通知》所述内容相符,未出现修改原议案或提出临时议案的情形。议案的审议及表决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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