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23
证券代码:831906 证券简称:舜宇精工 公告编号:2025-029
宁波舜宇精工股份有限公司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宁波舜宇精工股份有限公司于 2025 年 4 月 21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
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修订<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等制度的议案》,该议案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宁波舜宇精工股份有限公司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提高宁波舜宇精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规
范运作水平,加大对年度报告信息(以下简称“年报信息”)披露责任人的问责力度,提高年报信息的质量和透明度,增强年报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及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的规定、业务规则、业务细则等(以下合称“相关法律法规”)及《宁波舜宇精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有关人员不履行或不正确履
行职责、义务或其他个人原因,对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时的责任认定、追究与处理,适用于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各部门负责人、公司子公司负责人以及与年报信息披露有关的其他工作人员。
第三条 公司财务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财务会计人员、各部门负责人
及其他相关人员应当严格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严格遵守公司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确保财务报告真实、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公司有关人员不得干扰、阻碍审计机构及相关注册会计师独立、客观地进行年报审计工作。
第四条 本制度所指的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包括年度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
计差错、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等情形。具体包括以下情形:
(一)年度财务报告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存在重大会计差错或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的;
(二)会计报表附注中财务信息的披露违反了《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解释等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的相关要求,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
(三)违反中国证监会和北交所发布的有关上市公司年报信息披露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的;
(四)违反《公司章程》《宁波舜宇精工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本制度以及公司其他内部控制制度,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的;
(五)业绩预告与年报实际披露业绩存在重大差异且不能提供合理解释的;
(六)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和指标与相关定期报告的实际数据和指标存在重大差异且不能提供合理解释的;
(七)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存在重大差错的情形。
第五条 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公司应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六条 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实事求是、客观公正;
(二)有责必问、有错必究;
(三)责任与权利对等、过错与责任相适应;
(四)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在董事会的领导下,负责收集、汇总与追究责任有
关的材料,按照本制度提出认定意见和相关处理方案,按照程序上报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并抄送监事会。
第二章 重大差错的认定标准
第八条 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的具体认定标准:
(一)涉及资产、负债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资产总额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二)涉及净资产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总额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三)涉及收入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收入总额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