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08
证券代码:831888 证券简称:垦丰种业 主办券商:招商证券
北大荒垦丰种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拟修订《对外担保管理
制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5 年 12 月 8 日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拟修订<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议案》。
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9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本议案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北大荒垦丰种业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投资者的利益,规范北大荒垦丰种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担保行为,控制公司资产运营风险,促进公司健康稳定地发展,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以下简称“《担保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北大荒垦丰种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担保是指公司根据《物权法》、《担保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第三人身份为他人提供的保证、抵押或质押,公司为子公司提供的担保视为对外担保。具体种类包括借款担保、银行开立信用证和银行承兑汇票担保、开具保函的担保等。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子公司是指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和公司拥有实际控制权的参股公司。公司全资子公司和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视同公司行为,其对外担保应执行本制度。
第四条 所有对外担保均由公司统一管理,未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公司及子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不得相互提供担保,也不得请外单位为子公司提供担保。
第五条 公司对外提供担保应当遵循合法,审慎、互利、安全的原则,严格控制担保风险;应当采取反担保等必要的防范措施,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具备实际承担反担保责任的能力。
第六条 董事会是公司担保行为的咨询和决策机构,公司一切担保行为,须按程序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股东会或者董事会对担保事项作出决议时,与该担保事项有利害关系的股东或者董事应当回避表决。
第二章 担保及管理
第一节 担保对象
第七条 公司可以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担保:
(一)因公司业务需要的互保单位;
(二)与公司有现实或潜在重要业务关系的单位;
(三)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其他有控制关系的单位;
(四)虽不符合上述所列条件,但公司认为需要发展与其业务往来和合作关系的申请担保人,风险较小的,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同意,可以提供担保。
以上单位必须具有较强偿债能力。
第二节 担保管理职能部门及审批程序
第八条 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公司财务部为职能管理部门;子公司因业务需要为他人提供担保的,子公司及公司财务部为职能管理部门。
第九条 公司在决定担保前,管理职能部门应当掌握被担保人的资信状况,对该担保事项的收益和风险进行充分分析,并出具明确意见。
申请担保人的资信状况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企业基本资料(包括营业执照、企业章程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反映与本公司关联关系及其他关系的相关资料等);
(二)近三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及还款能力分析;
(三)债权人的名称;
(四)担保申请书,包括但不限于担保方式、期限、金额等;
(五)与借款有关的主要合同的复印件;
(六)不存在潜在的及正在进行的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的说明;
(七)其他重要资料。
第十条 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的,公司财务部门作为职能管理部门在对被担保单位的基本情况进行核查分析后,提出申请报告,申请报告必须明确表明核查意见。申请报告报公司财务负责人审批并签署意见后,报公司经理审批。公司经理审批同意后,由董事会审批,须经股东会审批的还应由股东会审批。
第十一条 子公司原则上不得为他人提供担保,确实因业务需要为他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由子公司进行审查并提出申请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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