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12
证券代码:831882 证券简称:众益传媒 主办券商:申万宏源承销保荐
湖南众益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于2025年12月12日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第一章 总 则
第1条 为规范湖南众益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
资金管理,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定向发行规则》(以下简称“《定向发行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3号——募集资金管理》及《挂牌公司股票发行常见问题解答(三)——募集资金管理、认购协议中特殊条款、特殊类型挂牌公司融资》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湖南众益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2条 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法律规定的公开及非公开等方式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不包括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
第3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占用或者挪用公司募集
资金,不得利用公司募集资金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4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负责建立健全并确保本制度的有效实施,做到募集资金使用的公开、透明和规范。
第5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督促公司规范
使用募集资金,自觉维护公司募集资金安全,不得参与、协助或纵容公司擅自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6条 公司应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及全国中小企业
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股转公司”)的规定,及时披露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章 募集资金存储
第7条 公司对募集资金实行专户存储制度。除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外,公司
不得将募集资金存储于其他银行账户(包括但不限于基本账户、其他专用账户、临时账户);募集资金专户亦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
第8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审慎选择商业银行并开设专项账户(以下简
称 “募集资金专户”),募集资金的存放应坚持集中存放、便于监督的原则。募集资金专户的设立和募集资金的存取由公司财务部门办理。如公司发生两次及以上募集资金行为,应分别设置募集资金专户。
第9条 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应及时办理验资手续,由具有证券期货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公司应将募集资金及时、完整地存放在募集资金专户内。
第10条 挂牌公司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公司董事会为本次发行批准设立的
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将专户作为认购账户,该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公司应当在发行认购结束后一个月内,与主办券商、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该协议的内容应当符合股转公司的要求,并在股票发行备案材料中一并提交股转公司报备。
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因主办券商或商业银行变更等原因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两周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
第三章 募集资金使用
第11条 公司应当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使用募集
资金。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公司应当及时公告。
第12条 公司在股票发行取得股份登记函之前,不得使用当次股票发行募
集的资金。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申请、审批权限、决策程序、风险控制措施及信息披露程序应当严格遵守《公司章程》、各项议事规则及本制度等公司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13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用于主营业务及相关业务领域。公司使用募集资金不得有如下行为:
(一) 用于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或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
(二) 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营业务的公司;
(三) 用于股票及其他衍生品种、可转换公司债券等的交易;
(四) 通过质押、委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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