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3-04
证券代码:831881 证券简称:谦泰亨 主办券商:国融证券
江西谦泰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进展公告(补发)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及最新进展
(一)挂牌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二)收到受理通知书的日期:2024 年 3 月 22 日
(三)诉讼受理日期:2024 年 3 月 22 日
(四)受理法院的名称: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五)反诉情况:无
(六)本案件的最新进展:
2022 年 5 月 31 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本案发回南宁
市青秀区人民法院重审,详见公司于 2022 年 7 月 5 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
系统发布的《涉及诉讼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2-031)。2024 年 12 月 20 日、
2025 年 1 月 17 日已进行开庭审理尚未判决,本案更改诉讼请求后,2025 年 3
月 28 日将重新开庭审理。
二、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当事人基本信息
1、 原告
姓名或名称:江西谦泰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蔡文珍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挂牌公司本公司
姓名或名称:广西美川化工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忠江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无
3、 被告
姓名或名称:王永志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无
4、 被告
姓名或名称:安岚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无
5、 第三人
姓名或名称:广西燎庆化工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文华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无
(二)案件事实及纠纷起因:
2017 年 1 月 3 日,第三人广西燎庆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燎庆公司)与
原告签订了《产品购销合同》及《货权转移证明》,约定燎庆公司向原告销售聚
氯乙烯(PVC)1000 吨,原告于 2017 年 1 月 9 日支付了 500 万元约定款项;
2017 年 3 月 2 日,被告广西美川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川公司)与原
告东莞市鑫聚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聚公司)签订了合同编号为“MC-CG-20170301”的《产品购销合同》,约定鑫聚公司向美川公司销售聚氯乙烯(PVC)1000 吨,价款为 510 万元,鑫聚公司已经开具发票。
而在此之前,原告与美川公司已经通过上述方式多次完成借款合同之事实,美川公司也按约进行了还款。
鑫聚公司与美川公司以上述方式操作,实为鑫聚公司向美川公司出借款项,王永志作为美川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中海油广西能源有限公司的总经理和上述事实的实际操作人,私自以中海油广西能源有限公司的名义开具《商业承兑汇票》提供担保,故所以中海油广西能源有限公司在本案中并未参与借款,其被王永志私自出具商业承兑汇票的事实也无法将中海油广西能源公司列为借款人。
合同签订后,被告美川公司向原告鑫聚公司出具了一张商业承兑汇票(实为中海油广西能源有限公司出具的汇票)作为担保,商业承兑汇票到期后,鑫聚公
司提示付款遭拒付。后 2017 年 5 月 27 日,原告鑫聚公司与被告王永志、被告安
岚及被告美川公司签订担保合同,约定王永志、安岚为美川公司对鑫聚公司的债
务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并以其位于天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泰祥路 2 号 8 号楼 2
门 1602 室的自有房产提供抵押担保。如上述债务美川公司不能在 2017 年 6 月
30 日前归还,则美川公司及其担保人王永志、安岚不但需支付前述确定的债权
和违约金,还需另行以 510 万元为基数自 2017 年 6 月 30 日起按照每日万分之四
标准计算违约金利息。后鑫聚公司多次催收未果,美川公司至今未支付借款,担保人王永志、安岚亦未就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诉讼请求和理由
一、请求判令广西美川化工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借款人民币本金5,000,000.00 元、利息人民币 100,000.00 元以及逾期利息人民币 1,847,040.00
元(利息以人民币 5,100,000.00 元为基数,自 2017 年 6 月 30 日起按照每日万
分之四标准计算清偿之日止,现暂计至起诉之日为 1,847,040.00 元),暂计算至2017年7月3日,并要求计算至被告付清之日止),以上共计人民币7,047,040.00元;
二、请求判令被告王永志、安岚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以上暂共计人民币 7,047,040.00 元。
三、本次诉讼案件进展情况
(一)诉讼裁判情况
提交诉讼请求,待 2025 年 3 月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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