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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2-05 19:26:53 股吧网页版
春旺新材: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2-05


证券代码:831880 证券简称:春旺新材 主办券商:申万宏源承销保荐
深圳市春旺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2025 年 12 月 5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修订需要提交股东会审议的相关制度的议案》,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5 票,反对0 票,弃权 0 票。本议案尚需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深圳市春旺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决策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市春旺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关联交易的合法合理性,维护股东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法律文件及公司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在确认和处理有关关联方之间关联关系与关联交易时,须遵循并贯彻诚实信用、平等、自愿、公平、公开、公允、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不得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利益。
第三条 公司在处理与关联方间的关联交易时,不得损害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前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五条 公司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第六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公司的关联法人:

(一)直接或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由前项所述法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公司的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由关联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或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四)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五)在过去 12 个月内或者根据相关协议安排在未来 12 个月内,存在上述情形之一的;
(六)中国证监会、监管机构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公司与本条第(二)项所列法人或其他组织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的,不因此构成关联关系,但该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董事长、经理或者半数以上的董事兼任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外。
第七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一)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二)公司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三)直接或者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四)本条第(一)、(二)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 父 母、年满 18 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父母、兄弟姐 妹, 子女配偶的父母;

(五)在过去 12 个月内或者根据相关协议安排在未来 12 个月内,存在上述
情形之一的;
(六)中国证监会、监管机构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 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
第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 5%以上的股东以及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将与其存在关联关系的关联人情况及时告知公司。公司应当及时更新关联人名单,确保关联方名单真实、准确、完整,并将 上述关联人情况及时向监管机构备案。
第九条 关联关系应从关联人对公司进行控制或影响的具体方式、途径及程度等
方面进行实质判断。
第十条 公司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者其控股子公司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 生的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一)购买或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三)提供财务资助;
(四)提供担保;
(五)租入或租出资产;
(六)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七)赠与或受赠资产;
(八)债权或债务重组;
(九)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十)签订许可协议;
(十一)放弃权利;
(十二)日常经营范围内发生的可能引致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十三)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认定的其他交易。
第十一条 关联交易决策权限:
(一)应提交股东会审议的:
1、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成交金额(提供担保除外)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
产 5% 以上且超过 3000 万元的交易,或者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
以上的交易,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2、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不论数额大小,均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 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应提交董事会审议的:
1、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在 50 万元以上的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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