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09-29
证券代码:831877 证券简称:小羽佳 主办券商:申万宏源承销保荐
厦门小羽佳家政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于 2025 年 9 月 26 日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尚
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厦门小羽佳家政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规范运作,提高股东会议事
效率,保障股东合法权益,明确股东会的职责和权限,保证股东会规范、高效、平稳运作及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厦门小羽佳家政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和本规则的规
定召开股东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三条 股东会应当在《公司法》、《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二章 股东会的职权
第四条 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行使
以下职权:
(一) 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 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 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 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五) 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 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 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 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 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 修改本章程;
(十一) 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成交金额(提供担保除外)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5%以上且超过 3,000 万元的交易,或者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以上的交易;
(十四)资产 30%以上的交易;
(十五)审议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准)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的交易;
(十六)审议涉及的资产净额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 50%以上,且超过 1,500 万的交易;
(十三) 审议批准《公司章程》第五十五条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六) 审议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证券交易所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第五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
(一) 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二) 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按照担保金额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担保;
(五)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
(六) 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七)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称“中国证监会”)、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称“全国股转公司”)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不损害公司利益的,可以不适用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的规定。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
第六条 股东会在审议第(六)项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者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须经出席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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