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3-05-11
北京市华堂律师事务所
关于威海凯瑞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致:威海凯瑞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华堂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威海凯瑞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之委托,指派本所孙广亮律师、金振亨律师出席公司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业务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以下简称“《治理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威海凯瑞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以及表决结果出具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已经按照《业务规则》、《治理规则》的要求,审查了公司提供的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文件的原件或复印件,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告,本次股东大会的各项议程及相关决议等文件,同时听取了公司就有关事实的陈述和说明。
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书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经本所律师审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已经通过关于召开本次股东
大会的决议,公司于 2023 年 4 月 12 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网站
(www.neeq.com.cn)、《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刊登了本次股东大会公告的通知,即《关于召开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以下简称“《通知》”)。《通知》载明了会议的时间、地点、方式、会议审议等事项。会议召
开的时间为 2023 年 5 月 10 日上午 9:00,地点为山东省威海市火炬高技术产业
开发区福田路-10-14 号公司四楼会议室。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召开股东大会的时间、地点及方式均与《通知》中所告知的事项一致;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及召集人资格
1、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本所律师审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授权代表签名及授权委托书,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5 人,代表股份 19,754,7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4.6759%。
经审查,上述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2、出席、列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本所律师审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除上述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外,还有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聘请的律师出席、列席本次会议。
3、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是公司的董事会,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张杰先生主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上述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均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就《通知》中列明的事项以现场投票的方式进行了表决,并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监票,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本次会议审议了以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公司 2022 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弃权 0 股,占出
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
(二)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22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表决结果:同意 19,754,7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弃权 0 股,占出
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
(三)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22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二)》;
表决结果:同意 19,754,7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弃权 0 股,占出
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
(四)审议通过《关于修改公司章程》;
表决结果:同意 19,754,7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弃权 0 股,占出
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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