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9-04-12
公告编号:2019-010
证券代码:831836 证券简称:澳坤生物 主办券商:东方花旗
山西澳坤生物农业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公告(一)补发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重大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收到应诉通知书的日期:2018年11月28日
诉讼受理日期:2018年10月8日
受理法院的名称:吉县人民法院
二、有关重大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和进展情况
(一)(原告/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刘文龙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刘文龙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巨海鹏、山西诚明律师事务所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柏建军、无
(二)(被告/被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山西澳坤生物农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李学功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孙海滨、山西师达律师事务所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孙婧钰、山西师达律师事务所
(三)纠纷起因及基本案情:
2013年11月份,刘文龙与山西澳坤量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吉县分公司达成口头协议,约定该公司的“年产20万吨生物肥和5万吨气调库土地平整项目”由原告施工,原告于当月按照该公司提供的拟平整的范围和具体要求的图纸开始施工。2014年1月10日(合同上误写成2013年1月10日),双方就协商一致
公告编号:2019-010
的条款签订了书面《施工合同》,约定了工程价格、付款期限、违约责任等详细内容。2014年4月份原告完成了设计图纸中大部分土地平整工程,设计图纸中的其他土地因该公司未能取得土地的使用权而无法施工。此后,刘文龙多次和该公司协商继续施工和付款等事宜。至2015年5月份,该公司鉴于其他土地暂时不能征回,告知刘文龙平整工程暂告结束,并着吉县贵翔测绘有限公司和原告一起对已经完成的工程量进行了实测,依实测结果和刘文龙予以结算,明确了除已付1250000元外尚欠原告1503267.4元工程款的事实。至今已近三年该工程款仍未得到履行。
(四)诉讼的请求及依据:
1、判令被告依约支付工程款1503267.4元及自验收结算日期2015年5月4日起
的延期付款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
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三、判决情况(适用于判决或裁决阶段)
2018年12月10日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晋1028民初544号,判决结果如下:
被告山西澳坤生物农业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内支付原告刘文龙1503267.4元工程款及逾期付款利息(自2015年5月4日起至履行完毕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329元,由山西澳坤生物农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针对本案诉讼结果,公司拟采取的措施如下:
公司将根据判决结果积极筹措资金,及时评估对公司生产经营及财务方面的影响,并履行披露义务,将该诉讼判决对公司经营产生不利降到最低。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经营及财务方面的影响
(一)本次诉讼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公告编号:2019-010
本次诉讼将使得公司生产经营资金流进一步趋紧,公司争取尽快消除该事项带来的负面结果,及时向投资者披露进展情况,维护股东合法权益。
(二)本次诉讼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的影响:
本次诉讼将对公司财务状况造成进一步恶化,公司将加快应收账款催收补充财务资金流,积极跟踪后续进展,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五、其他应说明的事项
无
六、备查文件目录
1、吉县人民法院(2018)晋1028民初544号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民事判决书。
山西澳坤生物农业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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