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9-12
证券代码:831834 证券简称:三维装备 公告编号:2025-075
镇江三维输送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镇江三维输送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于2025年9月11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及制定公司部分内部管理制度的议案(尚需股东会审议)的议案》之子议案 2.11 修订<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议案表决结果:
同意 7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主要内容:
镇江三维输送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规范镇江三维输送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选举董事的行为,维护公司中小股东的利益,切实保障社会公众股东选择董事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镇江三维输送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公司股东会在选举董事时采用的一种投票方式,即有表决权的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下同)拥有的表决权票数可以集中投票选举一位候选人,也可以分散投票给数位候选人,按得票多少依次决定董事入选的表决权制度。
股东会就选举董事进行表决时,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的决议,
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
下列情形应当采用累积投票制:
(一)选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
(二)公司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在百分之三十及以上。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董事”包括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不包括职工代表董事。
职工代表董事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不适用于本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第四条 董事候选人的提名方式和程序以《公司章程》规定为准。
第五条 股东会对董事候选人进行表决前,会议主持人应明确告知与会股东对董事候选人实行累积投票制。
第六条 采用累积投票制时,独立董事与非独立董事应分设不同议案组,并在该议案组下列示候选人作为子议案。
(一)选举独立董事时,每位股东拥有的累积表决票数等于其持有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乘以待选出的独立董事人数的乘积,该票数只能投向独立董事候选人。
(二)选举非独立董事时,每位股东拥有的累积表决票数等于其持有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乘以待选出的非独立董事人数的乘积,该票数只能投向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第七条 表决开始前,会议主持人应对累积投票方式、选票填写方法做出解释和说明,以保证股东正确行使投票权利;每个议案组开始投票前,应宣布每位股东的对当前议案组的累积表决票数;表决完毕后,由股东会监票人清点票数,并公布每位董事候选人的得票情况,任何股东、公司独立董事、本次股东会监票人或见证律师对宣布结果有异议时,应立即进行核对。
第八条 股东会会议召集人必须制备适合实行累积投票制的选票,并应在选票上明确选举职位以及该职位的应选人数和候选人数,选票不设“反对”项和“弃权”项,选票上每个候选董事子议案后须留有足够位置供股东标出其所使用的累积表决票数。
第九条 股东应按照以下规定进行投票:
(一)应在其选举的每名非独立董事、独立董事后标出其所使用的累积表决票数,该数目须为正整数或零。
(二)对每个非独立董事、独立董事候选人所投的票数最小单位应为每一股东所持有的股份。每一股东向所有候选人分配的表决权总数不得超过累积计算后的总表决权,但可以低于累积计算后的总表决权,差额部分视为股东放弃该部分的表决权。
(三)投票时,应以该议案组的最大表决权数为限进行投票,所投的票数累计不得超过其对该议案组拥有的最大表决权数。
1、如选票上该股东实际使用的票数累计小于或等于其拥有的对该议案组的最大表决权数,该选票有效,差额部分视为放弃表决权;
2、如股东对议案组使用的累积表决票总数超过其拥有的对该议案组的最大表决权数,则该股东所投的该议案组下全部投票均为无效,按废票处理。
第十条 股东会选举产生的董事人数及结构应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非独立董事、独立董事候选人根据得票数按照由高到低的顺序,取得票数较多者当选,且每位当选者的得票数必须超过出席股东会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以未累积……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