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22
证券代码:831834 证券简称:三维股份 公告编号:2025-017
镇江三维输送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年度权益分派预案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结合本公司目前的实际经营情况,考虑未来可持续性发展,镇江三维输送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进行利润分配,现将相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权益分派预案情况
根据公司 2025 年 4 月 22 日披露的 2024 年年度报告(财务报告已经审计),
截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上市公司合并报表归属于母公司的未分配利润为
28,862,413.87 元,母公司未分配利润为 27,699,634.96 元。
公司本次权益分派预案如下:公司目前总股本为 120,000,005 股,以未分配利润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 1.80 元(含税)。本次权益分派共预计派发现金红利 21,600,000.9 元。
公司将以权益分派实施时股权登记日应分配股数为基数,如股权登记日应分配股数与目前预计不一致的,公司将维持分派总额不变,并相应调整分派比例,后续将发布公告说明调整后的分派比例。实际分派结果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分公司核算的结果为准。
二、审议及表决情况
(一)董事会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权益分派预案经公司 2025 年 4 月 21 日召开的董事会审议通过,该议案
尚需提交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最终预案以股东大会审议结果为准。
(二)监事会意见
公司 2025 年 4 月 21 日召开的第四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
司 2024 年年度权益分派预案的议案》,该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监事会认为,公司利润分配方案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公司利润分配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相关决策程序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有利于公司长远发展。
(三)独立董事意见
本议案已经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通过,同意将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认为:公司 2024 年年度权益分派预案的拟定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等有关规定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符合公司目前实际情况和未来经营计划的实施,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符合全体股东的利益,有利于公司的长期健康发展,不存在损害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的行为。因此,同意公司权益分派预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
三、公司章程关于利润分配的条款说明
第一百七十二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 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 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第一百七十四条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
在股东大会召开后 2 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公司可以采用现金、股利(或股票)、现金与股利(或股票)相结合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分配利润。
利润分配中,现金分红优于股票股利。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应当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公司在股份规模及股权结构合理、股本扩张与业绩增长同步的情况下,可以采用股票股利的方式进行利润分配。
现金分红应以满足公司持续经营和长期发展为前提,原则上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该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弥补亏损及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的税后利润)为正值;
(二)公司现金流充裕,可以满足公司正常发展和持续经营;
(三)审计机构对公司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四)公司无如下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募集资金项目除外)导致公司现金流紧张的特殊情况。
满足上述条件时,公司每年应当至少以现金方式分配利润一次;在足额提取盈余公积金后,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应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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