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29
山西华炬律师事务所关于
山西科达自控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股权激励计划限制性 股票首次授予第三个解除限售期及预留部分第三个解除 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未成就暨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
之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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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华炬律师事务所关于
山西科达自控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股权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
首次授予第三个解除限售期及预留部分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解除限售条件未成就暨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
之法律意见书
致:山西科达自控股份有限公司
山西华炬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山西科达自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科达自控”)的委托,作为公司 2022 年股权激励事项的专项法律顾问。本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 3 号——股权激励和员工持股计划》(以下简称“《监管指引第 3 号》”)《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山西科达自控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股权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2022 年股权激励计划”)的规定,按照中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科达自控 2022 年股权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第三个解除限售期及预留部分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未成就暨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宜(以下简称“本次回购”)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声明如下:
1.本所律师根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以下简称“查验”),保证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
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本所律师仅针对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根据中国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发表法律意见。
3.本所律师同意公司在本次回购事项相关文件中引用本法律意见书中的部分或全部内容。但公司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
4.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基于如下假设和前提:发行人已向本所律师提供了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全部事实材料、批准文件、证书和其他有关文件,所有文件均真实、合法、有效、完整,并无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文件上所有签名、印鉴均为真实,所有的复印件或副本均与原件或正本完全一致。
5.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以来源于有关政府部门、公司、其他有关单位或有关人士出具或提供的证明文件、证言或文件的复印件出具法律意见。
6.本所律师仅就与本次回购事项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有关财务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涉及到其他中介机构出具的报告及相关文件中的数据、意见及结论均为严格引述,并不表明本所对该等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
7.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用途。
8.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涉及本次解除限售事项的下述有关方面的事实及法律文件进行了查验:2022 年股权激励计划的实施情况、关于本次回购情况及本所律师认为需要查验的其他文件。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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