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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2-01 17:50:48 股吧网页版
利特尔: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2-01


证券代码:831828 证券简称:利特尔 主办券商:开源证券
江苏利特尔绿色包装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2025 年 11 月 28 日,江苏利特尔绿色包装股份有限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
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制度〉的议案》。该议案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江苏利特尔绿色包装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江苏利特尔绿色包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
投资行为,提高投资效益,规避投资所带来的风险,有效、合理地使用资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等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结合《江苏利特尔绿色包装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和其他公司制度,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对外投资是指公司为获取未来收益而将一定数量的货
币资金、股权以及经评估后的实物或无形资产作价出资,对外进行各种形式的投资活动。

第三条 投资管理应遵循的基本原则:公司所有投资行为必须符合国家有关
法规及产业政策,符合公司长远发展计划和发展战略,有利于拓展主营业务,扩
大再生产,有利于公司的可持续发展,有预期的投资回报,有利于降低公司财务费用,有利于提高公司的整体经济效益。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分公司的
一切对外投资行为。

第二章 对外投资的审批权限

第五条 公司对外投资实行专业管理和逐级审批制度。各项对外投资审批权
均在公司,子公司、分公司无权批准对外投资。如子公司、分公司拟进行对外投资,应先将方案及相关材料报公司,在公司履行相关程序并获批准后方可由子公司、分公司实施。

第六条 公司对外投资的审批应严格按照《公司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
和《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等规定的权限履行审批程序。

第七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负责公司对外投资的决策,各自在其权限范围内,对公司的对外投资做出决策。其他任何部门和个人无权做出对外投资的决定。
第八条 单项投资金额或对同一投资对象在最近连续 12 个月累计投资金额
占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不足 50%,或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10%以上不足 50%且不超过 1500 万的对外投资事项,董事会有权审批;

单项投资金额或对同一投资对象在最近连续 12 个月累计投资金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50%,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 50%且超过 1500万的,应提交股东会审议。

公司发生的对外投资、股权投资、固定资产投资,对于单项投资金额或对同一投资对象在最近连续 12 个月累计投资金额占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不足 10%,或不足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 10%且不超过 1000 万的,董事长有权审批;对于单项投资金额或对同一投资对象在最近连续 12 个月累计投资金额占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不足 5%,或不足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 5%且不超过 500 万的,总经理有权审批。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九条 除第八条规定的对外投资活动外,公司其他对外投资均由董事会审
批。

第三章 对外投资的组织和管理机构

第十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总经理办公会为公司对外投资决策机构,各
自在其权限范围内对公司的对外投资活动进行决策。

第十一条 总经理可以根据实际需要成立对外投资项目评审小组及对外投资
项目实施小组,公司总经理为小组负责人。

对外投资项目评审小组主要负责董事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对新的投资项目进行充分的可行性分析和论证并提出投资建议。

对外投资项目实施小组负责对外投资项目的任务执行和具体实施。

第十二条 公司财务部门负责对外投资的财务管理,负责协同相关方面办理
出资手续、工商登记、税务登记、银行开户等工作。

第十三条 公司相关职能部门或公司制定的专门工作机构按其职能参与、协
助和支持公司的投资工作,并履行相应的管理与服务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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