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1-07-27
公告编号:2021-015
证券代码:831810 证券简称:本益新材 主办券商:国泰君安
本益新材料股份公司
关于公司收到福建证监局出具警示函措施决定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基本情况
相关文书的全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
收到日期:2021 年 7 月 26 日
生效日期:2021 年 7 月 23 日
作出主体: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
措施类别:行政监管措施
涉嫌违规主体及任职情况:
本益新材料股份公司,地址: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普安工业园区
涉嫌违规的事项类别:
一、无法提供证监局检查要求的资料;
二、高管辞职未及时披露;
二、主要内容
(一)涉嫌违规事实:
一、公司无法提供证监局检查要求的财务资料与生产经营相关的任何资料,未履行提供监督检查所需文件资料的义务,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61 号,以下简称《监督管理办法》)第七十七条的相关规定。
公告编号:2021-015
二、公司财务总监张丽于 2021 年 1 月 4 日辞职,公司未及时披露高级管理人
员发生变动的情况,而是于 2021 年 3 月 17 日才进行相关披露,违反了《监督管
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
(二)处罚/处理依据及结果:
根据《监督管理办法》第七十七条、第八十三条的相关规定,福建省证监局决定对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三、对公司的影响
(一)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本次被出具警示函措施未对公司的经营活动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二)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的影响:
本次被出具警示函措施不会对公司财务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四、应对措施或整改情况
(一)拟采取的应对措施
公司对上述违规行为予以高度重视,将进一步加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相关人员对业务规则及法律法规的学习,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切实维护公司和股东利益。
五、备查文件目录
《关于对本益新材料股份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1]17 号)
本益新材料股份公司
董事会
2021 年 7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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