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2-05-24
上海市君悦律师事务所
关于苏州神元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中国 上海 南京西路 1717 号会德丰国际广场 7 楼 邮编:200040
电话(Tel):(021)61132988 传真(Fax):(021)61132913
上海市君悦律师事务所
关于苏州神元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苏州神元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引 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以下简称“《信息披露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及《苏州神元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苏州神元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的有关规定,上海市君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君悦”)接受苏州神元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杜若飞律师、陈海律师(以下简称“君悦律师”)出席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性进行见证,并出具《上海市君悦律师事务所关于苏州神元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本法律意见书”)。 受新型冠状病毒奥密克戎疫情影响,本所杜若飞律师通过线上方式进行见证,陈海律师通过现场方式进行见证。
律师声明事项
君悦及君悦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之目的,君悦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有关本次股东大会的
文件,同时听取了公司就有关事实的陈述和说明,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公司承诺其所提供的文件和所作的陈述和说明是完整、真实和有效的,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君悦律师仅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事项发表法律意见,而不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以及其他与议案相关的事实、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鉴此,君悦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及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实出具如下见证意见:
正 文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根据公司董事会于2022年4月28日公告的《苏州神元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以下简称“《董事会决议》”)以及于同日公告的《苏州神元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提供网络投票)》(以下简称“《会议通知》”),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并且公司董事会已就此作出决议。
君悦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与提案
根据《会议通知》,公司董事会已就召开本次股东大会提前20日以公告方式向全体股东发出通知。《会议通知》的内容包括会议时间、地点、方式、召集人、会议审议议题、股权登记日以及会议出席对象、登记方法等内容。
君悦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和提案符合《公司法》、《信息披露规则》、《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22年5月20日9时30分于苏州市吴江区同里镇北联村苏州市铁皮石斛科技
文化产业园二楼会议室召开。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以及方式与《会议通知》中所告知的时间、地点及方式一致。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长滕士元先生主持,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综上,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合法、有效。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会议人员情况
根据君悦律师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股东代表或其代理人(以下统称“股东”)共计4名,参……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